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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投资:九鼎投资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16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机
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依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一名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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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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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并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代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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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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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案和议程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

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

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

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经营

事宜,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权限如下,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

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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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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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

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董
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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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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