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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东医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本)2024-03-23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本)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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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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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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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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