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东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东医疗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3-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田栋、赵璐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055
注册资本 70,306.105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宋金松
实际控制人 何享健
联系人 何一中
联系电话 010-84569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3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2024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年 3 月 19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况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项目 工作内容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寄送的对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046,286,224.35 元,
情况 投资于“MRI 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CT 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
目”、“DSA 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DR 及 DRF 产品研发和产
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
资金已累计投入 151,734.37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56,809.92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
股东大会情况 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
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2022 年 4 月 23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宜,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能够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
意见情况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
无异议。
2023 年 4 月 19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追认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追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 2023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追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
经营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
项目 工作内容
依赖。保荐机构对公司追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
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3 年 4 月 19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万东医疗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万东医疗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
荐机构对万东医疗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3 年 4 月 19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影
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4 年 3 月 23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万东医疗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万东医疗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
荐机构对万东医疗在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4 年 3 月 23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及自有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益,不
会影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无异议。
2024 年 3 月 23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追认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追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
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追
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项目 工作内容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