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2024-11-28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医药健康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下文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的界定见《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
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
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
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
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
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公司发起部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支付手续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
据外,相关审核部门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
大会、董事会等决议机构的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提交
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按照资金支付权限经有权
审批人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
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
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
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
司利益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
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