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 号 B 座7 层(210036) 7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 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2024年5月23日 1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江苏金鼎 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克勤律师、张宁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在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事宜进行了认真审 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全程参加、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2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 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下午14点00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 高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 3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 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 大会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4,071,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22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 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46,928,2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7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691,000,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34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 5 大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A股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90,486,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9256%;反对51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90,486,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9256%; 反 对51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690,486,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9256%; 反 对51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表决结果为:同意690,486,147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56%;反对51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7,071,7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315%;反对3,928,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988,547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11%;反对 3,928,356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8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84,86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99.1123%;反对6,119,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855%;弃权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7、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在20亿元额度范围内向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90,471,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234% ; 反 对 460,6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667%;弃权6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387,907股, 7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 460,656 股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5123% ;弃权68,3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6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90,471,127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34%;反对51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4%;弃权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90,524,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99.9312%; 反 对460,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41,22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0%; 反对460,65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3% ;弃权15,02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67%。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 监票的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8 章程》的规定。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