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24-10-3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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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参加人员 ................................................................................................ 5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 6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8
第五章 权益归属 ................................................................................................ 8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9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0
第八章 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 10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 11
第十章 附则 ...................................................................................................... 11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 13
附件②: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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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
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
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
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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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
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
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京
国资发[2018]27 号)等政策规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
决定参加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在《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1。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
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
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
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
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2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职工参与程度较高。
1 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表述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以
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
2 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下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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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施范围3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在京子公司
(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细则。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
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不加入本细则;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细则,
需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本细则(附件①)。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九
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
情况;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
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
缴费;
3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可适用于所有或者部分下属单位,非集团型企业可删除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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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
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 授权本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 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授权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
合同;
4. 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 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
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年缴费总额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6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6 %分
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以对本单位建年金后十年内退休
且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积累额达不到本单位建
立年金前自行发放的养老性质补贴标准的职工5的补偿。
补偿资金发放办法为:在职工退休或发生在职身故情况时,将补偿资金一次
性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补偿标准:(108 或 112×240)-调动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
积累额。
列入补偿范围的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集团内部单位调动的,原单位对其个
人账户补偿办法为:(108 或 112×240)-调动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积累额-(调动
前一个月个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调动后至该职工退休的月数)。
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企业年金运行情况,单位企业缴费比例需与年
度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股份公司近三年(2020 年度-2022 年度)党建
4 代表职工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的单位。
5 主要指自建立年金计划之日(2021 年 7 月 1 日)起参加年金并持续缴费、十年内退休且单位缴费最终领
取水平达不到原统筹外待遇标准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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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双考核结果,核定缴费水平。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首次调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存在多缴的均须追溯调整),具体规则为:
1. 第一档次:三年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有两年在 90 分(含)以上,企业缴
费比例为 6%;
2. 第二档次:三年党建经营双考核结果有两年在 80 分(含)以上且不满足
进入第一档次,企业缴费比例为 5%;
3. 第三档次:党建经营双考核其他考核结果,企业缴费比例为 4%。
最高缴费水平原则:企业缴费比例不得高于 6%。
降档调整情况:在年金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
失或出现重大舆情事件的,企业缴费水平降档处理。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2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年度月平均
工资,且不超过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倍。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 5
倍。超过平均额 5 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企业账户
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企业账户余额每五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
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
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
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
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细则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
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
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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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
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
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
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
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
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
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
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集团公司6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
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
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
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
6 非集团公司和将内部调动视同外部调动的集团公司删除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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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职工个人。因离职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N< 3 年 0%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3 年≤N<8 年 50%
劳动合同
N≥8 年 100%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
劳动合同 100%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计划参加人因组织原因
(其他特殊情况)7
调离本单位
备注:N 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 8 年(含)。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
由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
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
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
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
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
理费由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
7 用人单位可列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归属比例,例如或者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时,归属比例为 100%。
8 代表职工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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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细则规定的
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
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
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三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
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
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
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变更本细则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
金方案实施细则;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9;
(四)通知本细则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9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跨省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
案,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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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
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四条 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
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
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
资金10;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
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细则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
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
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 2024 年进行实施细则变更,经单位内部决策程序、
民主程序审议,报送上级备案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发生争议的,根据《集
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10仅是企业账户余额的,按照方案确定的办法分配;包括补偿资金的,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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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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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XX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慎重考虑,
本人放弃参加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声明
本人申请自 年 月起,参加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
业年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
单位 金。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3
附件②: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申请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中止缴费期间为:
□ 年 月 至 年 月;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 月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单位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