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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发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0-3838107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庆利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
                                       心 43 楼 02-07A 单元
                                       联系方式:020-38381072
保荐代表人姓名:艾立伟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
                                       心 43 楼 02-07A 单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5 号)的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 817,858,967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6.43 元/股,募集资金
5,258,833,157.8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0,533,646.19 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238,299,511.62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
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ZC10485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
任广州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担任广州发展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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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公司签署了保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荐与承销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备案。                                              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信建投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广州发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展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也不存在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相关当事人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广州发展及相关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他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违背承诺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公司执行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要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已
                                                  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相关内控制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中信建投证券督促上市公司严格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息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生该等情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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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生该等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他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定,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广州发展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广州发展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3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广州发展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庆利                艾立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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