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纸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暂行)》2024-04-02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新聘、续
聘、改聘)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审计机构,
促进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提升,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各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
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由公司统一进行选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与公司选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进行。
公司、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
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并确定公司经办部门人
员;
(二)公司经办部门人员制定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公司经办部门人员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形成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按照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指
定经办部门人员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
所按约定执行审计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公司每次选聘有效年限为 1-8 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
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简化
选聘程序,不再开展选聘相关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方案由
公司指定经办部门提出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评价。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第十二条 对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约束规定遵
循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选聘评价标准
(一)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应制定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
评价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进度或者审计人
员力量不足或时间安排不当无法按时完成审计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如期披露;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六)其他无法开展审计业务的。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