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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汽集团: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30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

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

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

内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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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委

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

馈。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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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计划,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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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公司总裁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专业特

长、主要业绩、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举行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供委员会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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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讨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讨论结果报

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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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

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

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

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

权范围。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

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

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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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工作细则所考核董事

是指除独立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之外的董

事。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工作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

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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