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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汽集团: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30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
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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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审计室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
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
馈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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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可在以
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果形成会
议纪要: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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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确认,议
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
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
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
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
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
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
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
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室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
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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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工作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
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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