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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鼎股份:永鼎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03-19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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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目            录

     一、会议议程
     二、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三、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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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议            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6 日 15:00 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 15:00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5:00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莫思铭董事长
      参会人员: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
      会议内容:
      一、宣布大会开始并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及与会
人员
      二、宣读股东大会注意事项,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及来宾
      三、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各项议案并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五、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七、统计表决结果,见证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
      八、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汇总表决结果,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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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注意事项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参会注意事项:
     1、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
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2、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
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定,对于扰乱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将报
告有关部门处理。
     3、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可以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
的报告或其它股东的发言,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
     4、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利益
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5、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江
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按其持有本
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请各位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
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
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以及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入投票箱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
     7、本次会议由三名计票、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现场议
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8、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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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截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日(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76,279.80 万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45,464.53 万元。
鉴于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期限届满,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为兼顾双方的
共同利益,公司拟继续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27,500 万元,具体如下:
     1、公司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苏州分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广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总
额合计1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拟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墟支行(以下简称“苏
州农村商业银行芦墟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苏州农村
商业银行芦墟支行申请4,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拟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苏州分
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渤海银行苏州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实际控制人莫林
弟先生提供保证反担保。
     永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27.24%的股份(按公司最新总股本
计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江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朱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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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
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出口代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
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
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
及展览服务;餐饮管理;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
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
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工器
材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信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永鼎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37,610.41                          999,494.78
      负债总额                           712,986.18                          766,531.62
       净资产                            224,624.23                          232,963.16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2023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578,898.77                          440,597.09
       净利润                                 8,813.79                            -939.68



     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 27.24%的股权(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为本公司控
股股东,其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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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林弟                                 莫思铭

                          89.725%                            10.275%




                                    永鼎集团

                                           27.24%

                                    永鼎股份




     三、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永鼎集团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
可控。永鼎集团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满足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一直以来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担保事项的实
施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
供了保证反担保。截止董事会审议日(2024 年 3 月 8 日),反担保方鼎欣房产及
莫林弟合计持有的部分主要资产价值约为 210,503.03 万元,扣除抵押及质押后
的主要资产价值为 103,167.70 万元。反担保方合计持有的主要资产价值能够足
额覆盖反担保金额,鼎欣房产与莫林弟具备与担保金额相匹配的反担保能力。
     公司本次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系借新还旧,实际担保金额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且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已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出具《承
诺函》:“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作为永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人/
本公司承诺,未来由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 9.82 亿元”。
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
     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反担保人名称: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
     法定代表人:莫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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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95 年 2 月 13 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永鼎集团 1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鼎欣房产资产总额为 13,749.11 万元,负债总额
为 1,090.25 万元,资产净额为 12,658.86 万元。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32.09
万元,净利润为-1,024.09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鼎欣房产资产总额为 12,865.32 万元,负债总额为
248.45 万元,资产净额为 12,616.87 万元。2023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32.36
万元,净利润为-41.99 万元(未经审计)。
     2、反担保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出具了保证反担保:“鉴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愿意为上述担保事项向江苏永
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为 276,279.8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45,464.53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 369,8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45,036.97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1.46%,其中:公司对控股股东
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05,3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92,270.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0.67%。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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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
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全文详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1 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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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全文详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
年 1 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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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拟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全文详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
年 1 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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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全文详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
年 1 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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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六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共有 105.10 万元永鼎转债
       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转股股数为 208,497 股。根据该转股结果,公司总股本相
       应增加 208,497 股,公司总股本由 1,413,583,779 股变更为 1,413,792,276 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将 增 加 208,497 元 , 注 册 资 本 由 1,413,583,779 元 增 加 至
       1,413,792,276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358377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3792276
1.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41358.3779     第二十条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41379.2276
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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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施。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5.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馈意见。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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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7.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
8.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力;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起未逾 3 年;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起未逾 3 年;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9.     逾 3 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逾 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期限未满的;
       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或者独立董事出现
                                                    不具备任职资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存在
                                                    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10.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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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
            ......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11.    事会时生效。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除前

                                                         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负责。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
12.    责。                                              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13.
       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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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容:
                                                        (二)会议期限;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
14.
         (二)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若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三)事由及议题;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15.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票权。                                     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16.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
                                                      为:
17.    为:
                                                      ......
       ......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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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
 ......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交董事会审议。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
                                            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4、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4、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
 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
                                            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预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案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
 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预案调整的,经董事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议通过。
                                            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
                                            (六)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
                                            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

 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

 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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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18.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东。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19.    配公司行为的人。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关系。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全文详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永
      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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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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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全 文 详 见 本 公 司 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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