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北方稀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0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 月 2 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提名范围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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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按照本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汇集、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应当
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资料的准备。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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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或者纪要)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
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当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
要时或者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全体委员发送会议通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时
限及通知方式,但需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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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当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全体委员可以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以现场、视频、电话等会议明确的召开形式参会视为出席,
委员在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者纪要)上签字视为出席并同意决议(或
者纪要)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者纪要),必须经与会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通
讯表决。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会议研究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
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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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
者纪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获得会议资料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或者纪要)、会议
记录等文件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并归档,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者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
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亦同。
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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