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21
证券代码:600118 证券简称:中国卫星 公告编号:2024-013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82,489,13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299,565.4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7 - 2024/6/28 2024/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股东账户卡号:B880921420)
名义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 0.036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依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0.036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
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业务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8197793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