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12-0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 权 登 记 日 :2024 年 12 月 3 日
会 议 召 开 日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0 日 14:30
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3
楼 3310 会议室
主 持 人:董事长金朝萍女士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宣布现场到会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董事、监事及列席
人员情况
二、发言人介绍本次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发言人
1 关于为中韩人寿发行资本补充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何欣
关于修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
2 何欣
行办法》的议案
3 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童超
4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童超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答复股东质询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
五、推选两位股东代表、一位监事代表为现场会议的计票
人和监票人
六、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书面投票表决
七、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参会人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十一、主持人作总结并宣布会议结束
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关于为中韩人寿发行资本补充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韩人寿”)递交的《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浙
江东方为发行资本补充债提供担保的请示》,公司拟就中韩人
寿发行不超过 14 亿元资本补充债全额提供债项担保,具体情
况如下:
一、被担保人的情况介绍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中韩人寿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12
亿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22-23 层,营业范围为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及
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
下列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
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凭有效《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经营)
公司目前持有中韩人寿 33.33%股权,系其控股股东,中
韩人寿的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33%
2 韩华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24.99%
3 浙江长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
4 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52%
5 温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49%
6 温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5.49%
7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4.95%
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情况
根据 2023 年度审计报表,中韩人寿 2023 年末资产总额
90.40 亿元,净资产 16.42 亿元,资产负债率约 81.84%;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25.86 亿元。实现原保费收入 23.80 亿元,同
比上升 71.46%,新单原保险保费达成 15.93 亿元,同比提升
72.9%;2023 年净利润-3.27 亿元。
根据 2024 年 9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中韩人寿 2024 年 9
月底资产总额 115.31 亿元,净资产 16.53 亿元,资产负债率约
85.66%。2024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9.54 亿元,同比增长
60%;实现原保费收入 26.35 亿元,同比增长 46%,其中新单
业务增长 8%,续期业务增长 138%;累计实现会计投资收益
额 3.37 亿元,会计投资收益率 4.68%,同比提升 2.12 个百分
点。2024 年 1-9 月累计净利润 69 万元,同比减亏 2.36 亿元。
13 月和 25 月继续率分别达到 98%和 98.9%,居行业前列。
中韩人寿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4 年 1-9 月/2024 年 9 月末 2023 年度/2023 年末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95,447.38 258,618.82
已赚保费 261,177.78 235,343.12
保险业务收入 263,682.91 238,024.15
营业支出 295,451.36 291,240.35
营业利润 -3.98 -32,621.52
利润总额 68.63 -32,733.33
净利润 68.63 -32,733.33
资产合计 1,153,069.84 903,978.59
负债合计 987,774.92 739,820.33
所有者权益总计 165,294.92 164,158.25
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背景情况
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实现公司可持续
高质量发展,中韩人寿拟充分利用保险企业融资工具,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行不超过 14 亿元(含 14 亿元)资本补充
债,发行期限 5 年+5 年(发行满 5 年后,中韩人寿可选择提
前赎回,发行期限最长合计不超过十年),用于补充附属一级
资本,提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根据中韩人寿前期同多家评级机构沟通,初步评估其主体
评级为 AA 至 AA+,信用发行资本补充债的债项评级为 AA-
至 AA。鉴于近年发行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的债项评级均为
AA+及以上,评级过低可能造成投资机构的准入障碍,提高融
资成本,若由股东提供担保,可提升债项评级至 AAA。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中韩人寿业务发展,公司拟为其发行不超过 14 亿
元(含 14 亿元)的资本补充债全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不超过 10 年。根据中韩人寿前期同各股东方的沟通,鉴
于其他股东方因监管政策等原因,无法同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
保,公司将参照市场化的担保费率,按中韩人寿资本补充债实
际发行规模的 0.75%/年收取担保费,作为单方提供担保的信
用补偿。
三、本次担保的必要性
中韩人寿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中具有
重要的战略定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为中韩人寿发行资本补
5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充债提供担保,有利于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振投资者信心,
对其主体评级和发债事项的监管审批有正向促进作用,同时也
有利于有效扩大潜在投资人范围,提升债券投资吸引力,降低
债券票面利率以节省财务费用。
中韩人寿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
大或有事项,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
影响。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
经营投资容错免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
订主要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责
任划分、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
程序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修订情况对照表及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前
后对照表
公司制度修订前 公司制度修订后 修订说明
制度名称 制度名称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投资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 明确责任追究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对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 制 定 依 据 扩
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浙 经营投资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充。
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
“浙江东方”)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 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
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国资
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发〔2020〕7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
洁从业若干规定》、《浙江省企业国 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省 的通知》(浙国资监督〔2023〕3号)、《浙
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 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经营投资容错
行办法》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机构等 免责工作的意见(试行)》(浙国资监督〔2023〕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号)、《浙江省国贸集团关于经营投资尽职
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试行)》(浙国贸党委发
〔2023〕2号)、《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浙国贸审发〔2024〕3号)等制度文件
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东方履行出资人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所 完 善 明 确 制
责的全资、控股各级企业(以下简称 属公司。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是指浙江省 度 适 用 范 围
各级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贸 及定义。
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集团”是指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公
司”是指公司总部及各所属公司组成的联合
体,“公司总部”是指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本级,“各所属公司”是指纳入
公司总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公司。
第三条 各级企业违反国家、浙江 第三条 各级企业违反国家、浙江省、省 完 善 明 确 制
省和浙江东方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 国贸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 度 依 据 范
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 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 围。
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
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 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
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 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企业经营投资资产 第四条 各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 1. 完 善 明 确
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制度依据范
(一)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 (一)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 围。
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 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 2. 根 据 《 浙
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 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 江 省 国 资 委
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 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关于加强省
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责任追究以责任人 属 企 业 经 营
(二)尽职尽责原则。责任追究以 违反国家、浙江省、省国贸集团和公司有关规 投 资 容 错 免
责任人违反国家、浙江省和浙江东方有 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 责 工 作 的 意
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 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 见(试行)》
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企业 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浙国资监
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 督〔2023〕4
(三)有利止损原则。着眼于有效保全国
责。 号)、《浙
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
(三)有利止损原则。着眼于有效 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 江 省 国 贸 集
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 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 团 关 于 经 营
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 理。 投资尽职合
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 规免责事项
(四)激励担当原则。落实“三个区分开
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清 单 ( 试
来”重要要求,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
行)》(浙
(四)分级追责原则。浙江东方主 并重,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支持改革者、
国贸党委发
要 负 责 对 其 下 属 二 级 全 资 、 控 股 企 业 鼓励创新者、保护干事者。
【 2023 】 2
(以下统称二级公司)资产损失的责任
号)增加激
追究工作;二级公司主要负责对其下属
励 担 当 原
全资、控股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
则。
作。
第二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各级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 根据《浙江
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 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以下所
省国资委关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于进一步加
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 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强省属企业
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 (一)企业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违规经营投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 资责任追究
1.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
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 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 工 作 的 通
知》(浙国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 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
9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不符;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决 资 监 督
(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 策部署以及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 〔 2023 〕 3
订类似合同; 2.对国家 和浙江 省 有关企 业管控的 规 号 ) 、 《 浙
(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 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 江 省 国 际 贸
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易集团有限
(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 3.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 公 司 违 规 经
性贸易。 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 营 投 资 资 产
损失责任追
第六条 各级企业销售领域有下列 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究暂行办法》
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 4.所属公司因违规行为导致特别重大资
(浙国贸审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产损失,或3年内发生2次以上因违规行为导致
发〔2024〕3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 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号)中 第 二
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 5.对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 章 “ 资 产 损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 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 失 责 任 追 究
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 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 范围”第五
(三)未按照规定取得承兑汇票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条至第十条
有关结算凭证; 1.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制 细 化 内 容 ,
(四)未按照规定催收应收款项或 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制度 修改完善。
者对异常应收款项未采取有效措施; 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五)没有货物流转的销售行为。 2.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
第七条 各级企业财务管理领域有 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 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
(一)违反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 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有关规定; 4.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
(二)违反规定授权、批准资金支 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出; 5.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三)违反规定开展委托贷款、信 6.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
托和基金等理财业务; 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
( 四 ) 违 反 规 定 开 展 对 外 信 用 担 实严重不符。
保、抵(质)押、捐赠和赞助等行为。 (三)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八条 各级企业投资管理领域有 1.未按规定订立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 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高管及其近 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者控制 3.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
的 经 济 组 织 投 资 或 者 与 其 共 同 出 资 设 等虚假贸易业务。
立经济组织;
4.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1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浙江东方3级及以下企业(不 5.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含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对外投资(所 6.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
投资业务为门店等的除外); 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股票、期货 相融资或投资。
和外汇等金融投资业务; 7.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审批程 务。
序进行投资; 8.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或者消极履 有效保全措施。
行对所投资经济组织的出资人职责。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
第九条 各级企业改制、并购重组、 形:
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领域有下 1.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
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 风险分析。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
(一)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并 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
3.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
(二)未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财 的报价中标。
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
(三)通过不如实提供资料等方
订或变更合同。
式,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
5.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
估结果。
查,存在重大疏漏。
6.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7.违反规定分包。
8.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9.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质量不达标或
不能按期交付,成本严重超支。
(五)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
使用资金。
2.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
算、开立银行账户。
3.未按规定决策企业资金存放事项,违规
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4.设立“小金库”。
5.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
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
1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理银行票据等。
6.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7.薪酬管理混乱,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
工薪酬福利。
8.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
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六)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
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
授权范围转让。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3.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
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
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
律意见书等。
4.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5.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
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7.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
形:
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存在重大疏漏。
2.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
实际。
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
资。
4.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
操纵招标。
5.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
施。
6.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
资等。
7.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质
1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量不达标、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8.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八)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
或未进行风险分析、法律审核等,存在重大疏
漏。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
定。
3.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
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等。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
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
案。
5.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
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
方输送利益。
6.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
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
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7.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8.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
合,未进行有效管控,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
控。
9.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
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10.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并
购项目。
(九)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和资产评估。
3.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4.改组改制中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
1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在公司制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股改上市、重组整合、破产重
整或清算等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
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6.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
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十)金融业务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或超范围从事金
融业务。
2.未履行规定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决策。
3.违反规定开展金融业务。
4.隐匿或转移不良资产。
5.利用内幕交易输送利益,或泄露内幕信
息致使市场异常波动等。
(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
形:
1.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
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2.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境外投
资项目。
3.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未采取有效风
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4.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
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5.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和
浙江省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条 各级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 相关内容并
中,违反国家、浙江省和浙江东方有关 入本制度第
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 五条。
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行
为,也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1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一条 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 第六条 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
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 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
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 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审计报告等; 决定、审计报告等;
(二)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 (二)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专业技
专 业 技 术 鉴 定 等 经 济 鉴 证 中 介 机 构 依 术鉴定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与资
法 出 具 的 与 资 产 损 失 相 关 的 鉴 证 意 见 产损失相关的鉴证意见或者证明等;
或者证明等;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 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
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 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
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 鉴定意见书等;
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 材料。
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 第七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的划
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 分,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或
单位)或者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 者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
为主要依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重 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
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
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 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
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 业净资产1%以下。
(二)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 (二)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
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 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
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 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3%以下。
3%以下。 (三)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
(三)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 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
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 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在委托贷款、 第八条 各级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
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 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
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 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
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 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
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 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
15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特 当认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别重大资产损失。 各级企业 发生资 产损 失导致无 法持续
各 级 企 业 发 生 资 产 损 失 导 致 无 法 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特别
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 重大资产损失。
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第十四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 第九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 根据实际工
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 额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资 作需求修改
机构对各级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 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委托审计费用从 完善,且与
项审计,委托审计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 管理费用中列支。损失情况已在相关审计报 《浙江省国
支。 告中体现,或经调查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际贸易集团
未 在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或 者 账 面 价 值 的,可以不进行专项审计。 有限公司违
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 未在会计 账簿记 录或 者账面价 值与公 规经营投资
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 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 资产损失责
失金额。 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任追究暂行
由浙江东方负责责任追究的专项 办法》(浙国
审计,由合规风控部负责专项审计的组 贸 审 发
织工作。 〔2024〕3号)
规定一致。
二级以下公司的相关人员,由各子
公司董事会确定人选,并报集团合规风
控部备案;或由合规风控部直接指派。
第十五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 第十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 根 据 实 际 工
估 计 达 到 重 大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 作 需 求 修 改
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 在省国资委具体指导下 组织实施专家听证 完 善 , 且 与
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 浙 江 省 国
由浙江东方负责责任追究的专家 际贸易集团
听证,由浙江东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 有限公司违
家听证程序的组织工作。 规经营投资
二级以下公司的相关人员,由各子 资产损失责
公司董事会确定人选,并报集团纪检监 任追究暂行
察部门备案;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指 办法》(浙国
派。 贸 审 发
〔2024〕3号)
规定一致。
第十六条 专家听证程序及专家 相关内容并
库的建立健全,由浙江东方另行制定办 入本制度第
法。 十条。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经营投资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 根 据 实 际 工
16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损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划 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划分为直 作 情 况 修 改
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完善,且与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直接经办相关 《 浙 江 省 国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未 履 行 或 者 未 正 确 履 事务的 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 际 贸 易 集 团
行职责,或者违反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 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国家、浙江省、省 有 限 公 司 违
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所 国贸集团和公司总部 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 规 经 营 投 资
应当承担的责任。 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资 产 损 失 责
(二)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 (二)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有相关事务 任 追 究 暂 行
职 责 范 围 内 未 履 行 或 者 未 正 确 履 行 主 管理责任的人员 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 办法》(浙国
管工作职责,或者违反国家和浙江省有 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或者违反国家 贸 审 发
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对造成资产损 和、浙江省、省国贸集团和公司总部有关规 〔2024〕3号)
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失所应当 规定一致。
承担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 描述修改
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 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资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内部控制
和 分 管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负 责 人 承 担 直 接 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企业发生经营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 描述修改
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的,除按 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的,除按本办法
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负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分 管 财 务 工 作 负 责 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企业发生经营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 描述修改
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
究,或者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 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等
为降低损失等级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 级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负 追究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企业发生特别重 第十五条 企业因违 规行为导致 特别 根据实际工
大资产损失,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重 重大资产损失,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重大 作情况修改
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 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 完善,且与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上一级企业的主 行责任追究外,上一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 《浙江省国
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际贸易集团
有限公司违
规经营投资
资产损失责
任追究暂行
17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办法》(浙国
贸 审 发
〔2024〕3号)
规定一致。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经营投资资产 第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 根 据 《 浙 江
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警示谈话、 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 省 国 资 委 关
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 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励收入(奖金)、降职、免职和辞退。 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强省属企业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与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 违 规 经 营 投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 资 责 任 追 究
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5年内不得 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 工 作 的 通
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辞退处理 职等。 知》(浙国
的,浙江东方及其下属企业不再录用。 资 监 督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获 期激励收入,终止行使中长期激励资格,收 〔 2023 〕 3
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回已获得的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 号 ) 、 《 浙
江省国际贸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 期激励资格等。
易集团有限
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3.禁入限制。5年直至终身不得在公司
公司违规经
关处理。 总部及下属各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营投资资产
管理人员。
损失责任追
4.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 究 暂 行 办
构查处。 法》(浙国
5.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贸 审 发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相应的国家监察机 〔 2024 〕 3
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号)细化内
容 修 改 完
善。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经营投资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 根 据 《 浙 江
产损失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 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违 省 国 资 委 关
理: 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涉 于 进 一 步 加
(一)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 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 强 省 属 企 业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予 以 降 职 并 扣 减 损 失 发 处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违规经营投
生当年(以下简称当年)100%绩效年薪 1.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 资 责 任 追 究
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奖金);对领导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工 作 的 通
责任人予以警示谈话并扣减其当年50% 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知 》 ( 浙 国
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奖金)。 50%以下的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 资 监 督
(二)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 2023 〕 3
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 号 ) 、 《 浙
1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并扣减其当年 效年薪。 江省国际贸
100%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奖 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 易集团有限
金);对领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 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 公司违规经
减 其 当 年 100%绩 效 年 薪 和 相 应 任 期 激 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 营投资资产
励收入(奖金)。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 损失责任追
(三)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 究 暂 行 办
或者 3年 内发 生 2次以 上重 大 资 产损 失 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 法》(浙国
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并扣减其当 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 贸 审 发
年 100% 绩 效 年 薪 和 相 应 任 期 激 励 收 入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 〔 2024 〕 3
(奖金);对领导责任人予以降职并扣 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 号)细化内
减 其 当 年 100%绩 效 年 薪 和 相 应 任 期 激 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 容 修 改 完
励收入(奖金)。 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 善。
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人行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
为经由相关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 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规定程序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定年度(含)前3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
上记录失信信息。 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
他中长期激励权益、3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
的中长期激励。
3.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
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
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
前3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
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
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
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
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
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
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
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
前3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
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
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
新的中长期激励。
4.各所属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
法应当追究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
19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
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
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
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含)前3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
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
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
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3至5年内不
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
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任职不满
全年的,扣减薪酬的计算标准按照最近一个
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
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
执行。
第十八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 根据《浙江
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省国资委关
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 于进一步加
但不合并使用。 强省属企业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 违规经营投
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 资责任追究
非领导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 工 作 的 通
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 知》(浙国
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 资 监 督
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 〔 2023 〕 3
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号)、《浙
江省国际贸
易集团有限
公司违规经
营投资资产
损失责任追
究 暂 行 办
法》(浙国
贸 审 发
〔 2024 〕 3
号)细化内
容 修 改 完
善。
2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企业在经营投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 根据《浙江
过 程 中 发 生 资 产 损 失 风 险 时 , 及 时 报 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省国资委关
告、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补救并 1.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于进一步加
取得明显成效的,其责任人可以酌情减 严重的。 强省属企业
轻或者免于处理;没有及时报告、没有 违规经营投
2.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补救致使 资责任追究
3.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
损失扩大的,其责任人应当酌情加重处 工 作 的 通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理。 知》(浙国
4.未及时 采取有效 措施或 放任不管 导
资 监 督
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 2023 〕 3
5.瞒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号)、《浙
6.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 江 省 国 际 贸
的。 易集团有限
7.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公司违规经
营投资资产
损失责任追
究 暂 行 办
法》(浙国
贸 审 发
〔 2024 〕 3
号)细化内
容 修 改 完
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关责任人在职 第二十条 责任调查与追究过程中应 根据《浙江
责范围内,在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实施 综合考虑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与资产损失的 省国资委关
之前,确有证据证实曾提出异议而未被 关联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经 于进一步加
采纳,且该异议与避免资产损失有直接 营投资过程尽职合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强省属企业
或者间接关系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 免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 违规经营投
责任。 创新中、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资责任追究
中所出现的失误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 工 作 的 通
予以容错。 知》(浙国
资 监 督
〔 2023 〕 3
号)、《浙
江省国际贸
易集团有限
公司违规经
营投资资产
损失责任追
2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究 暂 行 办
法》(浙国
贸 审 发
〔 2024 〕 3
号)细化内
容 修 改 完
善。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后调离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 根 据 《 浙 江
工作岗位或者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对企 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省 国 资 委 关
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 相 关责任人 在责任认定 年度已不 在本 于 进 一 步 加
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仍应当按照本办法 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 强 省 属 企 业
追究责任。 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 违 规 经 营 投
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资责任追究
工 作 的 通
知》(浙国
资 监 督
〔 2023 〕 3
号)、《浙
江省国际贸
易集团有限
公司违规经
营投资资产
损失责任追
究 暂 行 办
法》(浙国
贸 审 发
〔 2024 〕 3
号)细化内
容 修 改 完
善。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根据《浙江
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 省国资委关
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 于进一步加
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强省属企业
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
工 作 的 通
知》(浙国
资 监 督
2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2023 〕 3
号)、《浙
江省国际贸
易集团有限
公司违规经
营投资资产
损失责任追
究 暂 行 办
法》(浙国
贸 审 发
〔 2024 〕 3
号)细化内
容 修 改 完
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 根据《浙江
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 省国资委关
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 于进一步加
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 强省属企业
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
工 作 的 通
知》(浙国
资 监 督
〔 2023 〕 3
号)、《浙
江省国际贸
易集团有限
公司违规经
营投资资产
损失责任追
究 暂 行 办
法》(浙国
贸 审 发
〔 2024 〕 3
号)细化内
容 修 改 完
善。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国贸集团主要负责组 根据《浙江
2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织、指导、督促公司总部开展资产损失责任 省国际贸易
初步调查工作,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负责 集团有限公
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 司违规经营
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督促落实责任 投资资产损
追究措施等。 失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浙国贸审
发〔2024〕3
号)修改完
善。
第二十七条 浙江东方主要负责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主要负责本级 根 据 《 浙 江
级公司(除省国资委及其授权管理机构 及各所属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报送、 省 国 际 贸 易
直接查处范围以外)经营投资资产损失 责任调查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集团有限公
责任追究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司 违 规 经 营
(一)制订实施浙江东方资产损失 工作制度; 投资资产损
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失责任追究
(二)按照省国贸集团工作要求及时报
(二)建立健全浙江东方财产损失 送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事项; 暂行办法》
责任认定专家库; (浙国贸审
(三)开展本级及各所属公司资产损失
发〔2024〕3
(三)指导监督二级公司资产损失 责任初步调查工作;
号)修改完
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 善。
(四)配合开展由省国资委及其授 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
权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的 本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责 议;
任追究工作; (五)负责将责任追究有关案宗整理建
(五)负责二级公司的资产损失责 档,档案副本按公司工作要求备案;
任追究工作; (六)加强本级及各所属公司资产损失
(六)负责二级公司之外、浙江东 风险防范和财产保全工作。
方认为该责任重大和必要时需要由浙
江东方直接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
责任追究工作;
(七)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
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
处理建议;
(八)受理被二级公司追究责任的
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九)负责将责任追究有关案宗整
理建档,档案副本送有权部门查阅;
(十)加强本企业及下属全资、控
股各级企业资产损失风险防范和财产
2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保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公司主要负责 对各所属公
对本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各级企业经营 司职责详见
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除省国资 修订后《浙
委及其授权管理机构、浙江东方查处范 江东方金融
围以外),具体职责是: 控股集团股
(一)参照浙江东方企业资产损失 份有限公司
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成立工作小组; 违规经营投
(二)配合开展由省国资委及其授 资责任追究
权管理机构或浙江东方负责的本企业 工作实施办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法》规定。
(三)在浙江东方的指导监督下,
组织开展资产损失认定依据确认工作,
负责本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各级企业除
省国资委及其授权管理机构、浙江东方
查处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
作;
(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
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
处理建议;
(五)受理下属全资、控股各级企
业因责任追究受到处理的相关责任人
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负责将责任追究有关案宗整
理建档,档案副本送浙江东方备案;
(七)加强本企业及下属全资、控
股各级企业资产损失风险防范和财产
保全工作。
(八)该追究的责任属于重大和必
要时,直接由浙江东方负责责任追究工
作。“重大”指三级及以下企业单笔资
产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投资损失。
第二十九条 经办企业经营投资资 第二十六条 经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
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 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
应当实行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对违反工 行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
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 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
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 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
25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 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
第三十条 受委托对企业经营投资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对企业经营投资
资 产 损 失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的 中 介 机 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
构,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审计 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
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性负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时限 第七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一条 浙江东方开展企业经 第二十八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 一般应当遵循问题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分
下程序和时限进行: 类处置、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一)定期于每年5月份开始,在 (一)问题线索收集。公司总部综合监
30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上 年 度 企 业 财 务 审 督部门一般通过日常监督管理、接收其他管
计报告反映的资产损失线索的梳理工 理部门移交、受理成员公司上报等方式进行
作,对获取的资产损失认定依据,经审 问题线索收集。
议确认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成立 (二)调查核实。公司总部应对违规经
由浙江东方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调 营投资问题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工
查取证,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 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
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以适当延长。初步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存在
其他不定期获取的各类资产损失 违规行为的,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
认定依据,应当在资产损失基本确定后 人关于调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公司总部完成
10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开 展 相 应 的 调 查 取 初步调查工作应形成调查工作报告,经公司
证和专项审计工作。 总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二)在调查取证和专项审计工作 审议、党委会批准后报省国贸集团综合监督
开展后45个工作日内,初步认定资产损 部门。省国贸集团负责指导公司总部合规推
失的性质、等级、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性 进调查工作,并对公司总部调查工作报告进
质,形成调查报告。 行审核。
(三)在资产损失和责任初步认定 在 特别重大 违规经营投 资事项调 查工
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 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调查的部门
述。其中,初步认定为重大和特别重大 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结合企业
资产损失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会 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
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专家听证意见作 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为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已 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或 司法机关 处理
(四)在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后10 的,应根据生效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司法
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或者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向有权部门提 性质和情节,必要时也可在与相关机关进行
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违规经营
(五)在处理决定下达后30个工作 投资责任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26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日内,组织落实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单 处理。
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在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
在上述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 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
犯罪或者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中止责 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
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或者 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案宗材料。在司 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结果确 (三)分类处置。省国贸集团根据违规
定后10个工作日内,恢复本办法规定的 经营投资事项金额、性质,按照规定的职责
责任追究程序。 权限分别提请省国资委、省国贸集团责任追
究机构审议调查结果。
在上述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
或者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
序,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移送相关案宗材料。在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
察机关处理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恢复
责任追究程序。
(四)处理和整改。省国资委或省国贸
集团责任追究机构审议通过调查结果,形成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决定后,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送达公司及被处理人,并就调查过
程中发现的企业管控不足提出整改要求。
公 司应按照 责任追究处 理决定落 实追
责措施,按照整改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措
施,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
制,处理和整改结果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
起6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省国贸集团。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总部综合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
执行。经公司总部综合监督部门初步审核
后,向省国贸集团综合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材
料,省国贸集团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
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
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相 该条款内容
关责任人享有以下权利: 已并入本制
27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人员 度第二十六
与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 条、二十八
回避。 条。
(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
理决定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
理决定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诉或者申请
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
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
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浙江东方为国有控股 第三十条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 根据《浙江
上市公司,按照《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 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浙江 省人民政府
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国 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 任追究暂 关于印发浙
有资产授权管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制订 行办法》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机构等有关规 江省省属企
本实施办法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定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业经营投资
资产损失责
任追究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浙政
发 〔 2015 〕
20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省属国
有控股上市
公司应当按
照本办法制
订具体实施
办法并经股
东大会批准
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浙江省及国有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浙江省对国有企
资 产 授 权 管 理 机 构 对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投 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另有规
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综 合 明 确 制 度 解
监督室负责解释。 释部门。
2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 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原 有 相 关 制
1日起施行。 行,原《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投 度废除。
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29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
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 号)、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国资发〔2020〕7 号)、《浙江省国
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
通知》(浙国资监督〔2023〕3 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
强省属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工作的意见(试行)》(浙国资
监督〔2023〕4 号)、《浙江省国贸集团关于经营投资尽职合
规免责事项清单(试行)》(浙国贸党委发〔2023〕2 号)、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浙国贸审发〔2024〕3 号)等制度文件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所属公司。本办法所
称“省国资委”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国贸集团”是指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是指公司总部及各所属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公司总部”是指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各所属公司”是
指纳入公司总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公司。
3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条 各级企业违反国家、浙江省、省国贸集团和公司
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
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
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
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
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
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浙江
省、省国贸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
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
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
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
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四)激励担当原则。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保护干事者。
第二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以下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
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
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
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
2.对国家和浙江省有关企业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
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3.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
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
4.所属公司因违规行为导致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或 3 年内
发生 2 次以上因违规行为导致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
5.对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
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
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
致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3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内控、合规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
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3.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
法律审核。
4.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
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5.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6.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
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三)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订立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
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
权益。
3.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
务。
4.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5.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6.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
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7.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8.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3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
投标。
3.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5.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
漏。
6.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
规避招标。
7.违反规定分包。
8.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9.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交付,
成本严重超支。
(五)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使用资金。
2.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
户。
3.未按规定决策企业资金存放事项,违规选择资金存放银
行。
4.设立“小金库”。
5.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
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6.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3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7.薪酬管理混乱,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8.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
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六)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情形: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3.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
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4.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5.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
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7.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存在重大疏漏。
2.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4.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5.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
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6.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35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7.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质量不达标、成本
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8.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或未进行风险分
析、法律审核等,存在重大疏漏。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3.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
假报告等。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
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5.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
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6.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
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7.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8.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未进行有效管
控,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9.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
采取止损措施。
10.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并购项目。
(九)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36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等鉴证结果。
4.改组改制中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
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在公司制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股改上市、重组整合、破产重整或清算等过程中,违反规定,
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6.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
条款。
(十)金融业务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或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
2.未履行规定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决策。
3.违反规定开展金融业务。
4.隐匿或转移不良资产。
5.利用内幕交易输送利益,或泄露内幕信息致使市场异常
波动等。
(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1.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
资管控缺失。
2.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境外投资项目。
37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未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
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4.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
恶性竞争。
5.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和浙江省明令禁止
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六条 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
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
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审计报告等;
(二)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经济鉴
证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鉴证意见或者证明
等;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
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
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3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七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
(以人民币为单位)或者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
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
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 1%以下。
(二)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
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 1%以上 3%
以下。
(三)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 3%以上。
第八条 各级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
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
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
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各级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
小,均应当认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第九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委托审计费
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损失情况已在相关审计报告中体现,或
经调查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不进行专项审计。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
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39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十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重大或者特别重
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在省国资委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专家
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按照工作职
责和履职情况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直接经办相关事务的人员在其职
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国家、浙江省、
省国贸集团和公司总部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对造成资产
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有相关事务管理责任的人员在
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或者违反
国家、浙江省、省国贸集团和公司总部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
度,对造成资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
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内部
控制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
者少报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
4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失等级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
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因违规行为导致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或者
3 年内发生 2 次以上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上一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
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
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
职、免职等。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
行使中长期激励资格,收回已获得的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
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5 年直至终身不得在公司总部及下属各级公
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5.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有关法律规
定,移送相应的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
4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实和责任认定后,除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
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外,应当按
以下方式处理:
1.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 50%以下的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
度 30%以下的绩效年薪。
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
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
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年薪、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3 年 50%-100%的任期激
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
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
5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
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效年薪、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3 年 30%-70%的任期激励
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
益、3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3.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改
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绩效年
4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3 年 100%的任期激励
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3 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
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
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
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3
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
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 3
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
励。
4.各所属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上一级
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
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
责任认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 3 年 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
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 3 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3 至 5 年内不得参
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
追究处理年度任职不满全年的,扣减薪酬的计算标准按照最近
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
4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际任职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第十八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
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
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 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
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1 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2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的,1 年内不安排职务,2 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
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
加重处理:
1.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2.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
4.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放任不管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5.瞒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6.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7.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二十条 责任调查与追究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违规经营
投资行为与资产损失的关联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
理。经营投资过程尽职合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责;对企
4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中、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
历史遗留问题中所出现的失误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
容错。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
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
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 3 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
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
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
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
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
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国贸集团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司
总部开展资产损失责任初步调查工作,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
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
人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总部落实责任追究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主要负责本级及各所属公司违规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报送、责任调查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45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制定实施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按照省国贸集团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投资资产损
失事项;
(三)开展本级及各所属公司资产损失责任初步调查工
作;
(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
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负责将责任追究有关案宗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按公
司工作要求备案;
(六)加强本级及各所属公司资产损失风险防范和财产保
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实行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
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
人财物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对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
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审计结果
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问题
46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分类处置、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一)问题线索收集。公司总部综合监督室一般通过日常
监督管理、接收其他管理部门移交、受理成员公司上报等方式
进行问题线索收集。
(二)调查核实。公司总部应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开
展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初步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存在违规行为
的,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调查工作结果的意
见。公司总部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应形成调查工作报告,经公司
总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党委会批准后
报省国贸集团综合监督部门。省国贸集团负责指导公司总部合
规推进调查工作,并对公司总部调查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在特别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调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
要的,负责调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结合
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
究工作。
已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根据生效的党
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
实、性质和情节,必要时也可在与相关机关进行充分沟通的基
础上,对相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
责任追究处理。
在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
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
47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
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三)分类处置。省国贸集团根据违规经营投资事项金额、
性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分别提请省国资委、省国贸集团责
任追究机构审议调查结果。
在上述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违纪违法情形
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
察机关移送相关案宗材料。在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结果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恢复责任追究程序。
(四)处理和整改。省国资委或省国贸集团责任追究机构
审议通过调查结果,形成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决定后,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送达公司及被处理人,并就调查过程中发现的
企业管控不足提出整改要求。
公司应按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落实追责措施,按照整改要
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
制,处理和整改结果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反馈至省国贸集团。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部综合监督室提出书面申诉,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经公
司总部综合监督室初步审核后,向省国贸集团综合监督室提交
书面材料,省国贸集团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
4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
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按照《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机构等有关规定本办法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浙江省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
产损失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综合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东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49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原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与客观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经公司公开招标评审,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专门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等相关服务,聘
期一年。
参考目前市场定价,并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
业、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
素,经与立信协商,拟确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合计 154 万元。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发表
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按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披露要求,
出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等相关审计说明、
核查意见、专项报告等;对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
服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
最早和最有影响的规模最大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09
年立信加入全球第五大国际会计网络——BDO国际。2010年,
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
一家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现合伙人出资总额为
15,250万元。经过九十余年的长足发展,立信在业务规模、执
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自2001年
起,立信在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签发国内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排行榜上一直名列前茅。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立信为A
类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业务收入50.01亿元,居内资所第一,
并超过毕马威和德勤。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
务收入17.65亿元,2022年度综合排名、业务收入均居内资所
第一。
立信具有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特大型企业、美国PCAOB
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资格。业务范围
包含: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
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
咨询、税务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立信总部设在上海,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31
家,内设八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审计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银
5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行业务部、审计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教育培训部、管理
咨询部、税务部、资产评估部、工程造价咨询部、信息鉴证部、
公司清算部、市场与品牌推广部、会计政策研究中心、产学研
基地等与业务相关的部门。
立信拥有全行业最多的从业人员和执业注册会计师,截至
2023 年末,从业人员 10,730 名,执业注册会计师 2,533 名,
其中连续执业 6 年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211 名;中级会
计师 1,223 人、高级会计师 157 人。形成了年龄结构合理、执
业资格丰富、专业背景多样、学历层次较高的专业员工队伍,
能基本满足客户多元化、地区性、国际性的需求。
立信客户遍布全国各地,现有客户中有央企集团 45 家(其中
担任主审 21 家),上市公司 691 家,央国企和上市公司客户
数量居行业前茅。
5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金租赁”)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
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贸集团”)前期拟向国
金租赁提供借款 7 亿元,该事项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目前,国金租赁已正式提用借款 7 亿元并已用于
日常经营及债务置换。
现为进一步支持国金租赁的经营业务,省国贸集团拟继续
向国金租赁提供借款 3 亿元,用于日常经营及债务置换,借款
年利率同前期借款保持一致为不高于 3.60%,借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就本次借款无需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一、关联方情况介绍
省国贸集团成立于 2008 年 2 月,注册资本人民币 9.8 亿
元,法定代表人为高秉学,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
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
的除外);实业投资,咨询服务等。目前省国贸集团持有公司
41.1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省国贸集团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国金租赁向省国贸集团借款
构成关联交易。
5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省国贸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6,171,596.11 万元;净资产 4,988,063.81 万元;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9,742,753.45 万元;净利润 291,364.37 万元。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情况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出借人:省国贸集团;
2、借款人:国金租赁;
3、借款金额:3 亿元人民币;
4、借款期限:不超过 3 年,以实际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5、借款利率:年利率不高于 3.60%,计息时间自出借人
划出款项之日起至借款人归还借款之日止;
6、担保措施:无需提供担保。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省国贸集团向国金租赁提供借款事项,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借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时考虑国金租赁目前外部融资成
本,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利率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意义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在前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期间所做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资金投入的相关承
诺,公司暂无法为国金租赁提供新增资金支持,省国贸集团为
支持公司及国金租赁的业务发展,特向国金租赁提供本次财务
资助。本次省国贸集团提供的借款将用于国金租赁日常经营及
5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债务置换,借款利率低于国金租赁本年度截至目前融资加权利
率,有利于拓展国金租赁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财务费用。本次
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造成影响。
鉴于过去 12 个月内,省国贸集团已向国金租赁提供借款
7 亿元,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本次 3 亿元借
款与前期借款合计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因此本次 3 亿元借款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