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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胡国荣述职报告2024-04-02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胡国荣述职报告

    作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持续关注公司经
营发展,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重要事
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共 13 人,其中独立董事 7 人。公司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
会,本人为发展战略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委员。
    (一)基本情况
    胡国荣,男,汉族, 1963 年 6 月出生,博士,现任中南大
学冶金与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先进电池材料教育部工程
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协会常务理事、
中国锂电池协会理事、中国无机盐协会锂盐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长期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累计主持国家及省部
级科研项目 30 余项、企业委托项目 20 余项,发表科研论文 300
余篇,申请和授权发明专利 50 余项,其科研成果孵化出多家锂
电池正极材料企业。2022 年 4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据自身职责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
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合规,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会议做出的决议均未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客观、谨慎的
态度进行议案审议,审慎行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
案及公司其他事项都投了赞成票,无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
的情形。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会议,6 次股东大
会。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11 次;出席股东大会 0 次,未出
席的股东大会均履行了请假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发展战
略委员会会议 1 次、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会议 4 次。本人基于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通过自身的参与,为不断提高公司
规范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并持续关注年报审计程序实施、初
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
务所发挥应有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同公司管理层及董秘办工作人员保持了顺
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董秘办通过编制《证券
市场信息》定期向本人传递的资本市场监管形势、最新政策解读、
同行上市公司发展动态以及公司股东变动等信息。在召开董事会
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传递,充分保证
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尽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2023 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办公、电话交流及参加会议等多
种方式积极履职尽责,包括在董事会召开前对审议事项进行线上
前置讨论,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前往公司宜昌新材料产业园研
发中心调研,与公司研发、项目建设人员进行交流,本人建议公
司在后续重大研发立项、项目建设论证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公司
专业型独立董事以及行业专家的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本人注重学习公司治理涉及的法律、
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持续加深对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
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公司也为独立董事参加
相关培训提供了积极支持,促进本人履职能力持续增强。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
在充分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基于
独立判断,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经过审慎评估,本人认为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且
定价公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
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误,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
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人)为公司 2023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发表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中勤万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
中,严格遵循国家审计准则,公允发表审计意见,尽职尽责完成
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聘任张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宜,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经过详细审查,张桥先生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其专业背景、工作经
验和领导能力均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同时,张桥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
为市场禁入者。因此,本人认为公司聘任张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符合相关要求,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业务拓展。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议了《2023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考核
方案》,在充分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 2023 年度高管人
员薪酬考核方案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是依据
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的,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各项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度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实。
经过细致的分析和评估,并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公司在对外
担保方面均严格按照必要的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均处于决策范围之内,未出现任何
违规担保的情况。同时,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流动,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因此,公司在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方面均依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问题。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了持续监督和核
查,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1.03 亿元。
本人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各项
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同时密
切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对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重要事项,本人基于
细致核查和独立判断,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经过全面评估,
本人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以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等方面,均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有任何
违规行为,也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些举措有效保障
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与合规性,为公司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
支持。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规,针对公司提出的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经过深入研究和审慎分析,发
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本次分拆不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要求,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电子化学品板块的
发展壮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本人对本次
分拆议案表示完全同意,并期待其能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注入新的
活力。
    (十一)注销前期已回购的库存股份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回购 8,382,400 股股份,该股份原计划用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后因激励计划终止,为提振资
本市场信心,公司决定将其全部注销。本次注销前期已回购的股
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和持续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公
司治理,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重要决策事项进行了细致研
究并提出合理建议,有力保障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
作,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积极研究和采纳我们对公司经
营发展提出的建议,为我们勤勉履职提供了全面支持。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原则,独立、公正地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将持续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交流,利
用专业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提升公司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胡国荣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