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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生物:天坛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3-29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
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坛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
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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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七)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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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应于上
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定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七条   股东、董事联名、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
事长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董事长必须在收到前
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
通知;
    (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
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
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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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以专人
送出或邮件方式通知所有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纸质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效发出电子邮件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实
际出席人数。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应列席会议;财务负责人、副
总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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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限
内实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原件、传真件或扫描件)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
果的,视为弃权。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三条 有关公司中、长期规划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组
织拟订;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拟订。前述方案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事
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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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委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拟订,并由总经理向董事会
提出。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有关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由董事长负责组织拟订并向董
事会提出。
   第二十条 有关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向董事会拟订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该议案应详细说明关
联企业或关联人士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
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公
司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
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贷款的方案由财务负责
人拟订议案,该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
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
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 有关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由股东、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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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总经理按照权限提出。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
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并由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董事对议案中的
某个问题或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
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
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
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在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
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每一
审议事项需单独制作一张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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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表决票应就每一审议事项表决之前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回。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
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
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若公司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或由于其他紧急
或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需要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公司应
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提前送达每位董事。
   第二十九条 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
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应当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但不
应计入法定人数,亦不应当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
    (一)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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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三)董事的父母、配偶、子女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
理、财务负责人,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三十三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根据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将与该董事有关联关系,则
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及重大投资项目的提案
时,独立董事应陈述意见,并于会后将该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后,董事会在独立
董事缺席的情况下不得就关联交易及重大投资项目的提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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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
    第三十六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除非在全体董事
(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情况下不得就本议事规则第三条中
的(五)、(六)、(七)、(八)、(十二)、(十四)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至少由列席会议的
两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
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条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参加会议的董
事应在公司送达的表决票上明确写明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并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该表决票,以及董事的书面意见传真
至公司住所地。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将表决票及书面意见原
件以专人送达,或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
施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
要求和督促经理班子予以纠正,经理班子若不采纳其意见,董
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班子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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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
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整理完
毕,并将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依次送达
每位董事。每位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三日内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
式送达公司。若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
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
    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修
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或者以通讯
方式作出决议的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做好会议记录,
并详细注明会议的召开方式、董事发言或发表意见情况及表决
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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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
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
议,不免除责任。
                   第六章   修改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
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
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
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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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始为生
效。
                   第七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关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对于公司经营计划草案和紧急性的投资方案草案,需
报上级部门,由于有时间限制要求,尚未召开董事会最后决定,
董事长有权决定先行上报,但最终的确定方案仍需董事会集体
决定;
   (二)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中涉及的临时报告的披露(包括重
要事项公告、说明性、澄清性公告和预盈、预警和预亏等公告),
在一定时间限制但不一定召开董事会形成有关决议,董事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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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批准发布,事后再向最近一期召开的董事会报告;
   (三)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需要时有权代表董事会介
入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参与有关的经营决策会议,听取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权。在董事长因故缺位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推选副董事长或一
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原《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天坛董办〔2022〕300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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