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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2024-05-22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 2024—04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及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93、2020-115)。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将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届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上市公司应
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6,187,500 股公司标的股票已通过
非交易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进展暨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27)。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存续期不超过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存续期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
    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6,187,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08%。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相关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北汽福田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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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相关规定、市场情况择机处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在存续
期届满前,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 6
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全部分配完毕
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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