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控股: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08-31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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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标的
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
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93.7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
的0.28%。其中,首次授予权益3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9,325.1141万股的0.22%,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80.00%;预留权益98.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的0.06%,占本激励
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20.00%。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6.25万份股票期权,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9,325.1141万股的0.17%。其中首次授予23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的0.13%,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80.00%;预留
59.2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的0.04%,占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20.00%。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
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7.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179,325.1141万股的0.11%。其中首次授予15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 公 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 万股的 0.09%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量的
2
80.00%;预留3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
的0.02%,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3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莲花科创、莲花紫星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预留授
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24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2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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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
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则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失效,但根据《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
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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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 明..............................................................................................................................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计划的具体内容........................................................................................ 12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37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41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43
第九章 附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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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莲花控股、本公司、公司 指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莲花科创 指 杭州莲花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莲花紫星 指 浙江莲花紫星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董事,莲花科创及莲花紫星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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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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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
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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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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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莲花科创及莲花紫星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23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莲花科创及莲花紫星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
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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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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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93.7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的
0.28%。其中,首次授予权益3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9,325.1141万股的0.22%,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80.00%;预留权益98.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的0.06%,占本激励
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20.00%。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6.25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的0.17%。其
中首次授予23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
的0.13%,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80.00%;预留59.2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9,325.1141万股的0.04%,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20.00%。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
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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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 占授予 占目前总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 股本的
(万份) 总量的比例 比例
董事、高级副
总裁、首席科
技官、莲花科
1 曹家胜 中国 创执行董事兼 18.00 6.08% 0.01%
总经理、莲花
紫星董事长兼
总经理
核心骨干员工(22 人) 219.00 73.92% 0.12%
预留部分 59.25 20.00% 0.04%
合计 296.25 100.00% 0.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
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
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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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行权,首次授予及早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
告披露日授出的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晚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授出,预
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14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
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24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
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每股3.24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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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24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22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
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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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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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早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授出的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
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莲花紫星营业收入(A) 莲花紫星净利润(B)
对应考核
行权期 目标值 目标值
年度 触发值(An) 触发值(Bn)
(Am) (Bm)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1.2 亿元 0.96 亿元 0.15 亿元 0.12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4.0 亿元 3.2 亿元 0.8 亿元 0.64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6 6.0 亿元 4.8 亿元 1.5 亿元 1.2 亿元
公司层面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行权比例(X)
Am≤A 或 Bm≤B X=100%
莲花紫星营业收入
X=A/Am 和 B/Bm
(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