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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药业:西藏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27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

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西

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出席监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进

行监督。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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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

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两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主席发出会

议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由专人送达或者短信、邮

件、传真发送给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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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将该意向告之监事会主席,

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

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主持人。监事不得

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

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明确态度,

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及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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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会议者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簿作为公司档案一

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纪

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或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不足”“过”“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批

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

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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