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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27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

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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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均须具

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

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则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

其独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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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

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

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

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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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

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

的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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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

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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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审计部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

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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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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