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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2024-04-2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保护中小股
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广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且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
上应当于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
紧急情形,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会议通
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
联系人等信息。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
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
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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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
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等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
的决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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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反对、弃权,对任一表决事项只能有一种表决意见。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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