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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0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8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
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581,452,6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40.0550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
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士发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其中:副董事长闫军、董事李
圣君、薛小春及鞠学亮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谭学以通讯方
式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其中:监事会主席刘光勇及监事
王毅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及高管出席情况: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贤
现场出席会议;董事、总经理蔺剑,副总经理刘常进,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马晓燕,副总经理于永鑫,法务总监徐云及安全总监勉玉龙现
           场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建“伊吾广汇 1500 万吨
           /年煤炭分质分级利用示范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77,370,532          99.8419       2,936,308                0.1137        1,145,790              0.044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建“伊吾广汇
  1     1500 万吨/年煤炭分质   377,914,719        98.9314     2,936,308          0.7687     1,145,790       0.2999
        分级利用示范项目”的
        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云栋、薛玉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