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股份: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16
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2024-009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
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
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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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
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
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
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
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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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的要求,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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