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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股份:日常关联交易协议2024-04-16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甲        方: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 李军


乙        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1.本协议旨在明确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甲、乙双方必须信
守的基本原则以及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对于具体的日常关联交
易项目,甲、乙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协议。
     2. 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甲方有权依
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收取合理的费用,乙方同时承担相应的支付
义务。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关联交易的条件将不高于其向
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条件,并给予对方优先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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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的权利。
   4.乙方经综合考虑和比较各方条件,如有第三方提供交易的
条件优于对方所提供,其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类似交
易,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等交易的通知。该等交易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选择从
甲方获取相应交易。
   5.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增加提供本协议第二条以外的服务和/
或设施,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乙方所要求增添之服务和/或设
施,其条件不应低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和/或设施
之条件。
   6.当非因甲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和/
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服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以最大
努力协助乙方从其它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甲方应为免除其
过失责任而提供充分证明。
   7.本协议项下服务和/或设施之提供,包括为保证设施正常使
用而进行的维护、修理及更新,必须符合双方协议统一的用途以
及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以及质量等标准。
   8.甲方违反本协议和/或已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致使乙方遭
受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9.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合理必要的协助。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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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产协作
  (1)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要求提供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加工服
务;
  (2)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上述服务必须达到对方就生产该部
件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应与甲方提供
给本地区非关联民用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相似,且不高于国际
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具体价格由双方参照国家、市场及行
业的标准另行议定;
  (4)提供的上述服务应由甲乙双方的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供应
与合同进行结算。
   2.物资供应
   (1)甲方须积极支持乙方的生产经营,如遇乙方生产经营急
需,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部分原材料。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原材料费用应与甲方提供给本地区非
关联民用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相似,且不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
品的价格水平,具体价格由双方参照国家、市场及行业的标准另
行议定。
   (3)根据生产安排情况,甲方可向乙方调购部分原材料。但
是必须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且价格不得低于乙
方向独立第三方供应的价格。
  (4)上述事项应由甲乙双方的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供应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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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结算。
       3.货物运输
  (1)甲方拥有专门的运输公司和物流中心,它们有自己的铁
路专线且毗邻高速公路路口。甲方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和便利条
件,为乙方提供部分货物运输服务;
  (2)甲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运输服务,并且保证
运输产品的质量不受毁损;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应与甲方提供
给本地区非关联民用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相似,且不高于国际
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具体价格由双方参照国家、市场及行
业的标准另行议定;
  (4)提供的上述服务应由甲乙双方的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供应
与合同进行结算。
    4.废物出售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及钢屑等废料,为甲方钢铁冶
炼车间的原料之一,可按不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出售于甲
方。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其他
    1.本协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双方就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
服务等费用定价原则如下: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或
    (1)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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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价格;或
    (2)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协议价格
是指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
成的价格);或
    (3)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常实行的常规取费之价格。
    2.甲、乙双方若需就本协议所涉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
应经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方可进行。
   3.甲方或者乙方不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如期支付有关费
用,逾期三十日后,可书面通知逾期方中止相应的服务条款的效
力。若逾期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的三十日后,仍未支付有关服务
费用,则相应的服务条款的效力即告终止。但该等服务条款的效
力的终止,并不影响在此之前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已经发生或
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时,应考虑市场因素
及通货膨胀率。
    四、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的增加、减少、终止
    1.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已确定的服务项目及内容之外需要对
方增加服务项目及内容时,应提前通知对方,接到通知一方有条
件增加服务项目及内容的,应予以满足,不得无故拒绝。因一方
自身发展需要对方减少已确定的服务项目及内容时,应提前一个
月通知对方,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一方因自身发展不再需要另一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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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服务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3.甲、乙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
时,不影响双方其他服务项目的履行。
   五、协议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成立。
   2.本协议签署后,须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能生效。在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在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予以回避。
    六、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和/或已签署的有关实施协议,致
使对方遭受损失,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责任)。
   八、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
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
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2.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而被终止或宣告
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补充协议与实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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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具体的实
施协议。甲、乙双方就本协议范围内具体的综合服务项目而达成
的实施协议应与本协议一致,如有抵触,以本协议条款规定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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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甲方: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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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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