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12-20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
年12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1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10.96元/股。
监事:李 进 姜家书 程宝东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