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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03-19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 2024-028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申请对65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股票2,576,600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33%,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的0.30%。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
不存在差异。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
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实施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授予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授予股票 878 万股,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
价格 24.3 元/股,授予人数 73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 24 个月限售期
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限售期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在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
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3%、33%、34%。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完成了对 677 名激励对象所持
2,662,4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工作。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可申请对 657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
票 2,576,600 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 33%,占目前公司总股
本的 0.30%。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
团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7 号),原
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将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
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披露
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
公告》。
    5.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6.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
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 8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
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73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878 万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9.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
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0.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1.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
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3.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该事项。
    14.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6 日
完成登记,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
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至 2024 年 5 月 6 日,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锁期已达到。
    (二)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
定。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解除限售条件。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
                    ( EOE ) 不 低 于 27% ; 以
                    2017-2019 年业绩均值为
                                                        公司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
                    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
                                                   报 率 33.00%,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率不低于 55%,或 2021 年
                                                   23.01%,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
                    净利润较基准净利润增长         年净利润增长率 57.56%,行业平
                    不低于 45%未达到 55%,         均水平 17.77%,高于行业平均水
                    2021 年和 2022 年平均净利      平;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润较基准净利润增长率不         59.64% ; 2021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低于 55%;且上述两个指标       46.44%。
                    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
                    平;以 2017-2019 年主营
                    业务收入均值为基数,
                    2021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38%;2021 年资产
                    负债率不高于 50%。
       注:(1)上述业绩指标 EOE=EBITDA/
   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
   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扣除所得
   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
   (2)2017-2019 年业绩均值是指 2017 年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值。
   (3)在计算 EOE、净利润增长率时,采用
   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4)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 EOE 时
   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
   值的影响。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2021 年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
   订稿)》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     核结果情况如下:
   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考核          1.股权激励授予的 734 名激
   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激励     励对象中有 77 人因离职、调动、
   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      当选监事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
   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件;
       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绩效            2.657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考核系数:                                 为“合格”,当期解除限售标准
                                              系数为 1.0。
       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现可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
  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57 人,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76,6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的 0.3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已获授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占
                                       股票数量(股) 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限制性股

                                                      数量(股)     票数比例

1    王悉山          董事、副总经理       30,000        9,900           33%

2    覃先武             总工程师          30,000        9,900           33%

3    吴朝晖             副总经理          30,000        9,900           33%

4    刘劲松             副总经理          30,000        9,900           33%

5    杜支红             副总经理          30,000        9,900           33%

6     高路             董事会秘书         18,000        5,900           33%

7   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651 人)    7,671,000     2,521,200         33%

              合计                      7,839,000     2,576,600         33%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
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在后续规定时间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事宜。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65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57名激励对象各项考核指标均已达成,
且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拟为 657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同意本次解除限售。监事会
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657 名激励
对象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均已达成,且均未发生《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必要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手续。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