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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搭建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
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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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
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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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及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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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
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
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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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
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
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
    (一)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
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
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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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公司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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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
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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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六)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七)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
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八)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按
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
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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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
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以展示。
    (二)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
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三)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
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
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
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
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
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
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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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
    (四)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五)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路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一)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路演、证券分析
师调研等形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议。
    (二)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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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三)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必须注意在参观过程
中避免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网站、电话咨询、媒体、诉求处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专栏涵盖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法
人治理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等,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鼓励通过新媒体平
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三)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四)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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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
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
应当切实履行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
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三、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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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具有以下职能及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
    (八)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九)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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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事
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
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为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
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
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
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四、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
门的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在制度中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前
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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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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