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
股份”)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公司稳健
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能源股份及各级全资、控股、或实
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 财务治理结构
第三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协调、
制衡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处理好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市
场等内外部利益关系。
各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内
部治理主体的财务管理权责利,并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财务部门和其
他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和重大财务事项中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关系。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制定与本企业发
展战略相匹配的财务战略,对财务管理做出全面、中长期规划,为
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源保障。
第五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明确所涉事项、
主体及权限、规则和程序、回避制度、追责机制等,提高决策的科
学性。
第六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
务所涉财务风险类型、风险识别依据、风险信息收集及报告责任主
体、风险评估流程、风险管理策略等,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管
理体制、编制主体及责任权限、编制流程及方法、执行控制、预算
调整、考核评价等,根据本企业战略目标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为
实现年度经营计划提供财务保障。
第八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本(资金)为主要纽带的母
子(总分)公司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广西能源股份带
领下,科学有效组织公司财务活动,不断提高公司营运能力、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正确处理与协调公司与各方面的财务
关系;兼顾国家、企业及其相关者的利益,力争实现经营业绩考核
最优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企业应当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
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
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由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咨询机构
和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组成。
第十二条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为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决定公
司的预算政策、管理措施和办法,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股东会审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的
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是公司董事会的咨询工作机构,
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全面预
算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机构为广西能源股份各职能部
门和各所属企业,是全面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及考核的主体,承
担相对独立的预算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公司预算单位。预算管
理责任人原则上应为各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设立相应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赋予相应
的职责,按广西能源股份统一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各企业上报的预算应经企业预算决策机构审批通过。
第十五条 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活动均应纳入预
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主要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广西能源股份预算编制与审批按照“自下而上,上
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与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认真组织实
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
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 为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广西能源股
份审定后批准下达的财务指标一般不做调整,各企业必须严格遵照
执行。但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企
业组织变革及股东会要求调整等原因,致使原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
立,或者导致原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经广西能源股份审
批且在广西能源股份统一组织实施的前提下,可按广西能源股份要
求开展预算调整工作。
第十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
行情况分析会,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从各方面进行分析,
查找原因,落实责任部门,提出纠偏改善措施。
第二十条 广西能源股份每年对各企业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进行考核。各企业的预算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筹资决策程序,利用好境内和境外金融市场,
统筹考虑监管要求、筹资成本、筹资时间、筹资风险等,合理确定
筹资规模、方式、工具、期限等,持续优化资本结构。
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应当制定筹资方案,明确资金
用途。对外提供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编造、隐
瞒营业收入、生产成本、资产价值等关键信息。
从境外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境内外监管规
定,并做好外汇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以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
先股等权益工具,以及自我积累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可以接受股东以货币资金和实物、无形资
产、股权、特定债权等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得接受商誉、自然人
姓名、信用等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本企业可转换债券、永续
债以及依法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的融资活动应符合广西能源股份中长期战
略发展规划,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等方式从境
内外金融市场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
期限匹配,确保项目收益可以还本付息,合理控制杠杆率和财务风
险。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通过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商业票据等方
式筹集短期资金的,应当按时履约,避免损害本企业信用。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供市场稀缺产品服务、提
升劳动者技术技能、安置职工等一次性给予的补助、贴息和税费返
还,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者作为收益处理。
(二)对企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行政征收征用等导致损
失的援助、补偿,作为收益处理。
(三)企业在规定期间或者满足规定条件时需偿还的贷款、资
助,作为负债处理。
(四)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
作为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收到补助时的持股比例
享有权益。
(五)企业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运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
收入处理。
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收到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要求,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筹资金,合理安排
分红和还本付息等资金来源并及时支付,维护企业信用和再筹资能
力。将所筹资金进行大额支付或转账的,应当符合筹资方案的资金
用途,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关于大额资金的管理规定。
企业利用客户押金、预收款、自有资金等对外开展投资、理财、
借贷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影响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是广西能源股份融资管理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安排指导和监督公司的融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融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企业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融资管理的责任部门。各企业应配合广西
能源股份做好融资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广西能源股份融资按年实施额度管理,年度融资预
算数原则上应与年度融资额度保持一致。年度融资额度外的间接融
资事项审批程序,以及债券注册和发行的审批程序按照广西能源股
份融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广西能源股份所属企业担保业务由广西能源股份
财务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要求按照广西能源股份融资担保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对公司的融资风
险进行评价,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融资的有关情况。各企业财务部
门应当对融资合同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
第五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遵循
风险与收益均衡、成本效益最优等原则,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资产周转率和运营效益。
第三十四条 广西能源股份对符合《广西能源股份资金集中管
理办法》归集范围的企业进行资金集中管理,以降低总体债务规模,
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资金管理。各企业
应建立健全内部资金(含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保
管、使用和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经由财
务部门对相关合同、凭证等进行审核,按照内部授权严格履行审批
程序。
企业支付大额资金,应当在审核、审批和监督等关键环节设置
比一般资金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
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建立催收责任制,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及相
关人员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销售合
同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未经财务审核的合同,不得据
此确认收入。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采购、仓储、领用、盘
点、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存货采购的审批和执
行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保管、
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优化全生命周期成本,按照章程和内
部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落实执行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企业投资重大固定资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可行
性研究,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资本金制度
等规定,从决策环节控制投资风险。对不符合企业既定战略目标、
缺乏管理经验和能力、对资金链造成过大压力的项目建设应当从严
控制。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后评价制度。可以聘用中介
机构对成员单位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
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无
形资产使用、经营、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各企业创建和使用数据资产,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不得侵犯、泄露个人隐私,明晰数
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定期评估、及时记录数据资产的价值。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境外投资事项按照《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企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企业通过设立基金、融资平台公司等形式开展
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运
营要求,在基金、融资平台公司等章程中明确投资方向、管理模式、
风险控制、收益实现、退出方式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要建立投资回收责任制。加强对投资项目
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款项的安全。企业财务部门应积极
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投资回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及经企业决策机构批
准的前提下,各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投资、外汇交易等业务
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和管理团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经逐级上报广西
能源股份,由广西能源股份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备案后,应当签订书
面合同,定期对账,控制风险并建立全业务审批、操作流程、风险
管控、交易报告、信息披露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应当结合市场价格变化趋势、行业
惯例、本企业实际等因素合理确定,必要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外
部专家意见。计提标准一经选用,若前述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不
得变更。
各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减值测试,
及时足额计提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变动情况。对计提准备后的
资产,各企业应当落实内部职能部门后续监管责任。没有证据表明
资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的,不得核销资产及其减值准备。对已计提减
值准备,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转回的,企业经理层应
当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核实,查
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核销资产。
前述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作
为当期损益处理;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企业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说明。企业对已经全额核销的资产,除有证据表明相关权利
义务已经终结外,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落实内部追偿和清收责
任。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
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广西能源股份有关制度和各企业内
部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对未按照国家和企业内部制度
规定擅自处置资产和违反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原则,暗箱处理资
产的,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要以控制债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提高
资本回报为目标,建立负债常态化管控机制,将负债管控与公司战
略规划、投资决策、融资决策有机结合,全方位多层次控负债、优
资产、去杠杆。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选
择与自身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
力等相匹配的投资项目,做到“两严控、两约束”;加强投资全过
程管理,以投资价值分析和风险防控为重点,做好项目融资、投资、
管理、退出全过程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抓好投中、投后项目评价。
第五十条 各企业要将资源配置和经营重点集中到主业,有序
退出非主业及高风险、无效低效业务,淘汰落后产能,完善商业模
式,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加速企业瘦身健体,主动化解债务问题。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要综合分析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
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
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
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自身债务风险状况,并
对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
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好账务处理并
准确列报,禁止人为调节资产负债率的行为(如将金融负债列示为
权益等)。各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既定会计政策足额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要将资产负债率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重
要内容,并对列入两类名单的企业增加考核权重。其中资产负债率
未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力争通过 2-3 年达
到行业平均水平。处于行业良好水平以上的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结构,
提升企业效益,向行业优秀水平看齐;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原
则上应维持。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依据财务战略建立成本(含费用、支
出,下同)控制系统,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各项成本进行合理分
类,落实成本控制责任,合理选择成本控制方法,强化成本预算约
束,逐步实现成本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五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变化、自身生产经
营需求、采购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货采购的渠道、批次、方式
等,从源头上控制采购成本、占用资金成本、仓储费用、损耗支出
等成本。
第五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结合所处产业和自身战略等合理确定
研发方向和具体项目,并根据研发项目、研发环节或者研发部门设
立台账,归集管理本企业研究和开发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
准、管理信息系统等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
第五十七条 各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
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业
务费用,应当以内部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依据,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履
行内部审批手续,防止采用业务费用形式进行贿赂等违法行为。
各企业向非经营单位以及个人支付上述业务费用,因属于临时
性、一次性或小额支出未制定内部销售政策、未签订合同,以及对
方无法出具有效凭证的,应当制作书面文件,列明支出用途、本企
业经手人、对方经手人等信息,由收款人签字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后备查。
第五十八条 各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
地质灾害防止、生态恢复、环境保护、售后服务等义务所需支出,
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内部职能部门和
财务部门合理测算,必要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外部专家评估测算。
国家规定或企业估算的支出不足的,企业应当据实列入成本,不得
挂账虚增利润。对于弃置费等未来一次性发生的大额法定支出,企
业应当提前作出财务安排,保障到期支付资金的需要。
第五十九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责任制度,根据成本动因等确
定各项成本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关键成本项目的预算控制、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对于存在较大管理风险的成本项目,如业务招待、广告宣传、
公务用车等支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
标准、审批权限、报销流程等。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中使用劳动力要素发生的
所有成本进行全口径归集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工成本投入产出评价
指标体系。
人工成本包括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为职工缴纳或提取
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下同)、补
充医疗保险、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为特定群体
或个人支付的劳动保护费、经济补偿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收入分配和劳动保障政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其他人工成本。
第六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
工报酬。企业发生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形式的
劳动报酬支出,原则上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或者为本企
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经职工或者单位书面同意,可以以实物、
债权资产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企业可以对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实行年薪制、股权激励
等与其他职工不同的报酬办法,所需支出纳入劳动报酬管理。其中,
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得为股权激励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
补助等财务资助。企业可以对本款规定的劳动报酬实行延期支付和
追回制度,但应在劳动合同或者激励方案中作出书面约定。
第六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四条 各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由本企业专项用于
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训支出并向基层职工倾斜,工会
经费依法向工会拨缴。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规定的范围编制预算,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遵循量力而行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为职
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
第六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依据所处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
调整内部组织结构,进行流程再造,推动技术革新,改进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效能,降低成本。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
的原则,对生产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归集与分配。不得随意改变成本
费用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和会计政策,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
少列成本费用。
第六十七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成本进行分
析,及时掌握成本升降的原因。通过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落实责
任部门,提出解决措施。
第六十八条 除符合前述规定的人工成本外,企业不得为股东、
董事、经理层以及其他个人承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应当规范开展税后利润分配,建立健全绩
效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其他职工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章程和制度约定,按照资本、劳动、知
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贡献有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七十条 各企业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
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
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
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全部属于企业。
前述个人为取得相关收入发生的成本,由企业通过报销、奖励
等方式予以补偿,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抵扣。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遵循可持续原则,兼顾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需要,并提
请股东(大)会等审议批准。
企业应当在章程和内部制度中规定利润分配的条件、频率、顺
序、形式,以及参与分配的股东类别、分配比例等,并按规定制定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七十二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公司章程制定本企
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执行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
润分配方案。
第七十三条 各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有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如果税后利润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弥亏后余额的 10%提取
法定公积金;如果不足以弥补,当年利润分配终止。无待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直接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当年可以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支付优先股股息。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各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普通股股东分配。
第七十四条 各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持续经营情形下,
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或者在税法规定的结转年限内,用以后年度
税前利润弥补;税法规定的结转年限届满后,仍未得到弥补的亏损
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九章 重组清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 各企业的重组清算应符合广西能源股份整体战略
规划的需要和整体产业的布局,有利于广西能源股份做大做强相关
产业。各企业应当论证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选择重组方式,
拟订重组方案,履行决策程序。针对重组、清算不同于持续经营状
态的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明晰重组、清算期间的管理权限特别是财
务权限。
第七十六条 各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
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按照广西能源股份
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流程。
第七十七条 各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在分立协议
中明晰原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分立企业间如何分割,以
及原企业股东在分立企业的股权比例。在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
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明确分割方案。
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
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七十八条 各企业可以采取合并方式进行重组,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前企业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合并协议中应
当明确合并前各企业股东在合并后企业的股权比例、合并各方资产
作价办法;控股合并不应涉及被控股企业的资产、债务转移。合并
后企业应当加强财务协同,完善财务治理结构,整合财务资源。
第七十九条 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区别划拨、作价入股、
出让或租赁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依法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应当
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八十条 企业实施清算,应当确定清算人并成立清算组。股
东通过清算组的形式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决定清算财产、债务处置
和剩余财产分配事项。
企业清算报告应当报经全体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必要时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应当及时办理企业
注销登记,并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十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八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区分内部和外部需求建立健全相关财
务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收集、
提供、处理、报告、保密等权责,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时效性、有用性。
第八十二条 各企业应结合经营特点及广西能源股份财务共享
流程标准化要求,优化业务流程,通过自建或统建的业务信息系统
实现业务交易与支付审批、财务处理、纳税申报的协同贯通。逐步
实现业务、财务、税务、资金等相关信息一体化流程处理和实时数
据共享。
第八十三条 各企业应按照广西能源股份数字化建设统一部署
的相关要求,纳入公司财务相关信息系统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充分
利用财务信息系统的财务共享、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
合并报表、经营分析等功能为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财务信息数据。
如个别企业上级监管部门对信息化系统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八十四条 各企业要加强财务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做
到数据不丢失、不损毁、不泄露、不被非法侵入或修改。
第八十五条 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资料进行保管,对电子影像档
案进行存储和备份。对财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八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广西能源股份报表报
送的有关规定,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向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
表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包括核算管理报告、预算管理报
告、财务分析报告、资金管理报告、融资管理报告等。
第八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参照国家有关规
定或行业标准,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杠杆率、经营性
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向上级管
理部门报告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
施和方案。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检查管理
第八十八条 各企业应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八十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事会或监事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内部制度的规定,
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九十条 财务监督检查是以监督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
报告等为主要方法所进行的全面检查。财务监督检查分为会计监督
和财务检查两部分。
第九十一条 各企业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为财务部
门和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伪造、
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纠正或报告;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指使、强令编
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改正或报告;对财务收支进行
监督;对违反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纠
正或报告; 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十二条 财务检查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企业经济活动进
行不定期检查,包括各企业自查、公司检查、外部检查(包括财政、
审计、税务等机关的检查)。
第九十三条 财务监督检查应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说明存在
问题及处理意见,并提出完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四条 财务监督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绩效考核,相关考
核要求及扣分标准,以每年下发的绩效考核责任书列示为准。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以及
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按照《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财
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桂东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桂东电司〔2022〕438号)同时废
止。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