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

    为了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股份”)
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2016年至2018年财政部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工具转移》、《企业
会计准则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等准则以及
相关的应用指南的规定,结合广西能源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计
政策。
    广西能源股份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各
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参考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
    广西能源股份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
法规。
     第二条 会计期间
    广西能源股份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
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
历起讫日期确定。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三条 记账本位币
    广西能源股份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子公司可在公司
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中选择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期末财务报表应折算为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的财务报表。
     第四条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广西能源股份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对会计要
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
值、现 值、公允价值计量,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
取得并 可靠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债权
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以公
允价值计量;采购时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存货、固定资产
等,以购买价款的现值计量;发生减值损失的存货以可变现净值计
量,其他减值资产按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与现值孰高)计量;盘盈
资产等按重置成本计量。
     第五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为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自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
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
投资。
     第六条   金融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及重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
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
    广西能源股份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
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1)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
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
息的支付。
    广西能源股份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公司管理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
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
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可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
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
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除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将其分类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
时,如果能消除或减少会计错配,公司可以将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广西能源股份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将对所有受
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
天进行重分类,且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不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
行追溯调整。
    2、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
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
债。所有的金融负债不进行重分类。
    (二)金融工具的计量
    公司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
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
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公司按照预期有
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取决于
其分类。
    1、金融资产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
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
任何套期关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
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
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除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金融资产
外),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
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
投资。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
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
当期损益。
    2、金融负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
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 和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
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
有关外,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
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
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如果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
部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此类金融
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三)公司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如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
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有限情况下,
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
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公司
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
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金融资产
    公司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收
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
且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3)该
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
上几乎所有报酬的,但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报酬
的,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
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以下两项金额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
值;(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
的金融资产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
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先按照
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然后将以下两项金额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
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2、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终止
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
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五)预期信用减值
    1. 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广西能源股份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融资)、租赁应收款、进行减
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
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减值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阶段,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
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
按照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二阶段,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
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公司按照该金融工
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摊余成本
(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1)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可
以不用与其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而直接做出该工具的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假定。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债务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
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
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
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公司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
成的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含重大融资成分),以及由《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均采用简化方法,即始终
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
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
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
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率估计如下:

     账   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含 1 年)          5.00
     1-2 年                       10.00
     2-3 年                       30.00
     3至4年                       50.00
     4至5年                       80.00
     5 年以上                     100.00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已经发生信
用减值,则公司对该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单项计提损失准备并确
认预期信用损失。
    (3)其他金融资产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对于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应收款、除租赁应收款以外的长期应收款等,公司按照一般方
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在计量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时,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
著增加考虑了以下因素:
    公司根据款项性质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
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职工借款、单位保证金、押金,纳入合并
范围的应收关联方款项,此类其他应收款收回风险较小,不计量损
失准备。
    其他应收款组合2:除上述款项以外的其他应收款,公司结合
历史经验,按账龄分析法对本组合的其他应收款计量损失准备。预
期信用损失率估计如下:

     账    龄                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含 1 年)             5.00
     1-2 年                          10.00
     2-3 年                          30.00
     3至4年                          50.00
     4至5年                          80.00
     5 年以上                        100.00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其他应收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
公司对该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2. 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
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并根据金
融工具的种类,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或
计入预计负债(贷款承诺或财务担保合同)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六)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公司(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
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公司已将
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转入方的,终止
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
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
背书转让,需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
已经转移。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 也没有
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继续 判断企
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前段所述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七)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
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
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
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
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七条 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
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
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分为公允价值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套期的确认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
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
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
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
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
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二)套期会计方法: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存货
    (一)存货的分类: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
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
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
油品、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计价方法:存货发出时,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
出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
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
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存货的盘存制度
    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五)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第九条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公司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
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
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参照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于不包含重大
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公司采用简化方法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包含
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公司按照一般方法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
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
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
性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其会计政策详见"第六条金融工具的
确认和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于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债务重组取
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
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
司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
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
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其余
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
大影响的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
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是指当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具有重大影
响。或虽不足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具有重大影响:在被
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
的政策制定过程;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被投资单位依赖投
资公司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四)追加投资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
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
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
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
的当期损益;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
转入留存收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
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
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
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 接处置相
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 有的股权
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
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公司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
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
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
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
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
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产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
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
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
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
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
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
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
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
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
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将原计入所
有者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分按相应的比例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
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
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
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
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
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
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
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
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
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标准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
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包括已出租
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
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适用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确认。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具体核算政策与固定资产部分相同。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土地使
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
核算政策与无形资产部分相同。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
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
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
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时,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
性房地产的,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五)投资性房地产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应进行
减值测试并按单项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六)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
处置中取得未来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出
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将处置
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
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
会计年度。
    (二)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
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
地计量。
    (三)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
 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
 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
 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
 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时,固定资产类别及预计可使用年限、
 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如下:
                            折旧年限
    类别        折旧方法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5-55         5%     3.80—1.73%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35         5%     9.50—2.71%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8-12          5%     11.88—7.92%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12          5%        7.92%
输变电设备   年限平均法     16-35     5%       5.94—2.71%
 其他设备    年限平均法     8-14      5%       11.88-6.79%
铁路专用线   年限平均法      50       5%             1.9%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固
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
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公司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
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五)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1.资本化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使可能流
入公司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使用寿命、使产品
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
价值。
     2.费用化后续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年末公司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
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单项固定资产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长
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或
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虽可使用,但使用
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或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及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
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七)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
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
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
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
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
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
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
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
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
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再收回金额。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的计价
    1.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
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
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
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先按估计
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
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固定资
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
成;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
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
营业;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
基本相符。
    (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年末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在建工程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
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
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
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
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
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
成本。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
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
并》确定。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
合理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
线法摊销,同时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无法预见无形
资产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
行复核,并进行减值测试,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
则估计其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如下:

     资产类别       使用寿命(年)            摊销方法
     土地使用权            50-70              直线法
     计算机软件            5-10               直线法
     特许权                5                  直线法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公司将无法预见该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或使用
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确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为: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但合
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无明确使用年限;综合同行业情况或相关专家论
证等,仍无法判断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
核,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无形资产使用相关部门进行基础
复核,评价使用寿命不确定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变化等。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
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
响;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降,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
不会恢复;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
用价值;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则对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单个无形资产项目计提减
值准备。
       (五)内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条件的转入无形资产核算。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
益: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
内部使用的,可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
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阶段,应确定为研究
阶段,该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等特点;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
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
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阶段,应确定为开发阶
段,该阶段具有针对性和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等特点。
     第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受益期限在1年以上(不
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
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 产
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
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若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
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
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
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
资产。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
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购建或生
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
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
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暂停资本化: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
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 费
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
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停止资本化: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
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
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
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
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
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
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
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实际利率法是根据借款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折价或溢价或利
息费用的方法。其中实际利率是借款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
量,折现为该借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
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
差额,在资本化期间内予以资本化。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
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
状态之前发生的,予以资本化;在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发生
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方法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
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一)职工薪酬范围
    公司的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
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
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
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
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
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带薪缺
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
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
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
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
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
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其他
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
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
划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
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
产成本的除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
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
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
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
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公司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
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
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 担进一
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
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
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
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
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
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能单方面撤 回
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公司确认与
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职工内部退休计划采用上述辞退福利相同的原则处理。本公
司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
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计入当
期损益(辞退福利)。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
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设定提存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除此外,根据
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
净资产。
     第十八条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一)股份支付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
    (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按照授予
职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若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
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
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
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承担的
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存在活跃市
场的,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包括参考市场参与者最近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该
项权益工具所能收到或购买该项权益工具所需支付的价格、参照实
质上相同的其他权益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
定价模型等。
    (四)确定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数的依据: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行权职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第十九条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
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
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
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
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公司进行如下
评估:
    一、合同是否涉及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已识别资产可能由合
同明确指定或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并且该资产在物理
上可区分,或者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
分但实质上代表了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
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
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二、 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
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三、 承租人是否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一)公司作为承租人
    1.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进行初
始计量,折现率为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
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
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未纳入租赁负债计
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
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
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
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
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使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
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租赁资产剩
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
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变动后租赁付
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1)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
    (2)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
    (3)公司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 结果
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
    在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时,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
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
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
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
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
直线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
租赁是指无论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
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
外的其他租赁。
    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
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如果原租赁为短期租
赁且公司选择对原租赁应用短期租赁的简化处理,公司将该转租赁
分类为经营租赁。
    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
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
始计量时,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
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
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
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对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
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出租的资产仍作为公司资产反映,经
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摊销,确认为当期
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预计负债
    (一)公司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
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
偿时,或者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
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
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
产(即补价,少量货币性资产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 的比
例低于25%作为参考)。满足上述条件的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
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
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
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
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
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2.   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
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发生补价的情况
下,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
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认损益。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
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二十二条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
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
组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不包括前述两项)等;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一)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公司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
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
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
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应当冲销已确认
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公司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
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
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
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
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
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
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
损失。
    公司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公司不应当确认
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三条 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收入是公司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
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
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
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
在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
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义务:①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
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②客户能够控制公司
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或服务;③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
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
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
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
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
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
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
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①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
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②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
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③公司
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④公司已
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⑥其他表
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二)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
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
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
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
的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
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
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
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三)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电力销售收入
    当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地的电网公司时,电网公司取得电
力的控制权,与此同时公司确认收入;由电网公司销售给终端客户
时,电费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居民先预缴电费,月末抄表
员根据电表上显示的用电量制成电费结算单,公司根据电费结算单
来确认收入,同时扣减电费预缴款。
    2、油品业务收入
    公司在油品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确认收入。
    3、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主要指提供电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而收取的收
入。公司于服务提供期间确认收入。
     第二十四条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 发生的成
本。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取得 成本确认为
一项资产。除非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的预计摊销期为 一年或更短
期间,则将其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为取得合同发生 的、除预期
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
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
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
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将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
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计入“存货”项目;
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
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公司将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
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计入“其他流动资
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
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公司对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
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形成的资
产的摊销年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当与合同成本
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对超出部分计提减
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
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两项差额高于
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
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的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所得税按资产负债
表债务法核算
    (一)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
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
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
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
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 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
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四)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
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及联营
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
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
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六条 政府补助
    (一)确认原则: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计量: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
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
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名义金额
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
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
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
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
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
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配方法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折算
       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交易,采用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合本
位币入账。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因该日的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
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
额在资本化期间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外,均计入当期损
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
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
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
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
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若采用与公司不同
的记账本位币,需对其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后,再进行会计核算及合
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
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
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
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
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下列
示。外币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
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
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处置境外经营时,与该
境外经营有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
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
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公司在合并日按
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
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
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
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
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
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
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
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
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
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条 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范围
    公司将全部子公司(包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包括被公司控制的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
分以及结构化主体。
    (二)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日及会计期间子公司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
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合并财务报表抵销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以广西能源股份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
已抵销了广西能源股份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
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
公司持有广西能源股份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广西能源股份的库存
股,作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
“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四)合并取得子公司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
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已经发生,从合并当期的期初起将其
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五)处置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
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
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
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
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
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
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一)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
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
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
认可的主体。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
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发生变化的,合营方对合营安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二)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
    公司为共同经营参与方,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
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
独所持有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按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
确认出售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份额确认共同
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份
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公司为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该共
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则参照共同经营参与
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三)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
       公司为合营企业合营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
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为非合营
方,根据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广西能源股份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参照本政
策执行。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参考本政策 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未尽事宜,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
其应用指南,以及国家最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广西能源股份财务
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