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敦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
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治理的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
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
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
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
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 1 -
第二章 问责事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的;
(七)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
上级主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
的;
(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的;
(九)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的媒体质疑或涉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
作出回应的;
(十)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
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 2 -
(十一)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证监局报备的;
(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
关责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
受损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司不能
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
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的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
交易,董事会未提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
的;
- 3 -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
正常召开的;
(十)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
行职责的;
(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会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
理出现重大风险的;
(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
重大财务风险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
资金的用途或以其它方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公司遭
受利益损失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七)以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违规拆借资金或变相委托理
财的;
(八)业绩预告修正达两次以上或前后两次业绩预告盈亏方
向相反的;
- 4 -
(九)公司资金变相违规进入股市的;
(十)其它违反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
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方式
依法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
询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
时回应,有损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
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的;
- 5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会议,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 2 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行政处罚措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公司
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
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的方式:
(一)限期纠正不当行为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
(五)罢免、辞退;
(六)其它方式。
- 6 -
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问责对象应至少采取
本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方式问责。
以上内部问责措施应同时附带相应经济问责,包括罚款、扣
减奖金和绩效工资、对股权激励行权加以限制以及赔偿公司经济
损失等。
第十三条 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专门问责机构,负责问责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自查发现问题或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文书起 10 日内,应当启动对相关人员的问责机
制。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监事会举报问
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问责举报应当确有
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就问责事项启动调查程序的,被问责
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
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过程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被
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 7 -
第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股东对
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问责公开
第二十条 公司的问责决定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广
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