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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信息获取制度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信息获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部董事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
董事,且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获取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外部董事可要求公司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已经产生具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等;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6.1.1规定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2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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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其他风险事项;
    (七)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五条   公司外部董事可要求公司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五)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对外捐赠等事项相关材料;
    (七)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其他信息。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公司应向外部董事提供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获取途径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畅通的咨询和沟通渠道,确保外部董
事在履职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和解答问题。
    第八条   外部董事要求提供的信息,外部董事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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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可通过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在两个交易日内回复。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包括现场会议、
电话会议、面谈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
回复咨询。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外部董事对其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获取
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
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将知晓的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获取的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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