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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备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
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并提升公司的公
众形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责任人、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
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其他风险事项;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重大变更事
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以及
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三)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事项的专项会议;
       (四)总裁办公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计算本条第(二)项所述指标的数据时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1、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
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2、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3、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
    4、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5、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四)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均为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五)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
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等。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界定。
       (三)在计算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金额时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1、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2、本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
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额。
    3、本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
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4、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
    5、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
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
上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
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
临时或永久补流、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的,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报告。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
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述第(1)目至第(3)
目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2、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
八条第(三)款第1项第(3)目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3、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3)目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于当日报告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和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
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
    (六)证券发行、回购等有关事项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回
购等有关事项相关事项后及时报告,以便公司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以及相关资料,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吸收合并
    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相关事项后,及时报告,以便公司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
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
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
息的;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
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
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
大事项;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
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公司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
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十)股权激励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履行必要的
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一)破产
    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停牌、复牌和特别处理
的。
    (十二)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时,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三)出现下列情形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
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
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声明与承
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住址、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配偶、父母、年满
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信息;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告;
    3、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其他公
司任职、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组织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5、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
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
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6、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7、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的惩戒、处罚或外于相关诉讼程序
中;
    8、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它利益;
    9、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有需要声明的其它事项,
而不声明该事项可能影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
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本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所称重大或大额是指影
响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或税
后净利润的5%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总收入的 0.5%
及以上。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
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本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
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制定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贯彻与实施,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汇总、核查、备
案、上报与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
系的建立、运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信息汇总收集
及监督和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以下工
作: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和整理;拟定信息披露文
件;对信息披露与报告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相关信息的来
源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
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报告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上述人员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的联络人,现根据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别指定为公司、子公司的部(室、车间)的负
责人。报告义务人为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
促其所在部(室、车间)和子公司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
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按照本制度
规定向证券部报备,再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请示报
告、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
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或报告;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
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对外信息
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收集、对外公开披露
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向董事会
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
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由指定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
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
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
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
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
员,对相关信息资料应当认真核实,并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
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部草拟公
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请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
照相关规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
息后的第一时间内,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当面或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
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递交证券部。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交
所需材料、文件,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工作计划(包括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
及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
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
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
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
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
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及其衍
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
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
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
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
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除因法定义务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
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