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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 (6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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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广
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
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
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
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
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
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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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本
公司利益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
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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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六条或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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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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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为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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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 年。
    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向共同投资
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
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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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
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
第(一)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
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
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
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
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
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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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
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
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
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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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
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
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所有关联交易数据进行核
对,确保数据的准确。

           第五章 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必备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应载明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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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三)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
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现金、股权、承债、资产置换等)、支付期
限(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合同的生
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
    (四)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
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
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与
前 3 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等。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项
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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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
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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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章 关联交易计划和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相
关单位提出关联交易提案,提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
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部/
法人治理部(专职董监事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各职能部门、
相关单位有义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计划报送至公司经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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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治理部(专职董监事办公室),经营管理部/法人治理部(专
职董监事办公室)定期统筹汇总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后提出董
事会提案,并做好后续跟踪调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查结合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法
律风控部负责对合同审批流程中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并定
期汇总关联交易情况提交经营管理部/法人治理部(专职董监事办
公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由财务管理部(财
务共享服务中心)归口管理,定期对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核实
统计,配合经营管理部/法人治理部(专职董监事办公室)完成日
常关联交易提案,并对定期报告中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填
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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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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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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