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化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4-04-1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代码: 600319
保荐代表人: 钱学深、郭小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254 号”
文批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亚星
化学”)非公开发行 72,115,384 股 A 股股票。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4.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7.44 元,扣除发行费用 2,979,933.96 元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020,063.48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股份登记手续。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城证券”)作为亚星
化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一、2023 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
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
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 协议的情况。
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说明原因。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通过日常沟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针对持续督导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治理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了相关内控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风险投资等各个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决策
程序与规则等。 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形。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本持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陈述或重大遗漏。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及时审阅相关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露审阅的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及时审阅相关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露审阅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生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 生该等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
生该等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生该等情况。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
质量。 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生该等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
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度按规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定用途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完成注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销。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制度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
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长城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
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钱学深 郭小元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