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4-09-19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和资格。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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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
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对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拟采取的填补回报
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蜀道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蜀道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提交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拟与蜀道集团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会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签署该协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蜀道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鉴于蜀道集团已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
发行中认购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
出要约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蜀道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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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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