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2024-03-08
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
核查意见
根据《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夏幸福”、“上市公司”、“公司”)拟以信托受益权抵偿其对部分债权人不超过
240.01 亿元的金融债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该信托受益权底层资产为誉诺
金(固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诺金”)价值 100 万元的 100%
股权(誉诺金持有 11 家标的项目公司 100%股权),及华夏幸福(固安)信息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信息咨询”)持有的对誉诺金及其下属 11 家标
的项目公司合计约 255.84 亿元的债权。债务重组计划中有关信托受益权抵债交
易包括资产归集、设立信托和抵偿债务三部分,本次交易方案是在上市公司完成
资产归集和设立信托的基础上实施的信托受益权抵偿债务交易。
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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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
的审计机构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
机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上市公司前述聘任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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