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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华夏幸福关于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2024-04-13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编号:临2024-033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中金融债务通过签
约等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币1,893.55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发行的境外美元债券重组);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幸

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及经营债务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62.40亿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49.00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
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
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自公司前次披露诉讼、仲裁情况后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公司新增发生
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34亿元,目前相关案件尚在进展过
程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以后期间利

润的影响。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20年第四季度
以来公司面临流动性阶段性风险,公司融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
展也受到一定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公司金融债务发生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并
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

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以下简
称“《债务重组计划》”)及相关事项落地实施工作。现将上述相关事项进展情
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重组相关进展情况

    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
导和支持下制订《债务重组计划》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债务重组计划》
主要内容。另外,为推进公司债务重组工作,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争取进一
步妥善清偿债务,同时为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持续与部分经营合作方暨经
营债权人加强合作,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
台”用于抵偿金融债务及经营债务(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披露
的临2022-073号公告)。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债务重组计划》推进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债务重组计划》中2,192亿元金融债务通过签约等方
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币1,893.55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
的境内公司债券371.3亿元债券重组以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发行的49.6亿美元
(约合人民币335.32亿元)债券重组),相应减免债务利息、豁免罚息金额共计
198.41亿元。
    在符合《债务重组计划》总体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九通基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发行的公司债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
关债券持有人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债券本息兑付安排及利率的议案》等议
案(以下简称“《债券债务重组安排》”)(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
日披露的临2023-054号公告)。
    公司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CFLD(CAYMAN) INVESTMENT LTD.在中国境外发行
的美元债券(涉及面值总额为49.6亿美元)协议安排重组已完成重组交割(以上
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美元债券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3-004及临2023-006))。
    2023年11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债
务重组计划>相关信托计划的议案》,批准公司根据《债务重组计划》总体安排,
设立总体规模约为255亿元的自益型信托计划,后续将以设立后的信托受益权份
额抵偿相关金融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1日披露的临2023-091号公
告)。2023年11月21日,公司根据董事会授权,完成上述信托计划设立相关事宜,
信托规模为25,584,674,850.7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临
2023-095号公告)。
    2024年1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1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2024年3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拟以上述信
托计划受益权份额抵偿“兑抵接”类金融债权人合计不超过240.01亿元 金融债
务。前述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案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公司将积极推进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金融债务相关事宜,
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
    截至2024年3月31日,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如下: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债务金额(本息
合计,下同)约为人民币106.99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股
权比例约为27.01%;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
经营债务金额约为人民币55.41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股
权比例约为2.57%,获得“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比例约为10.52%。

二、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相关情况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能如期
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形式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10.34 亿元,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49.00 亿元(不含利息,
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
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公司将坚决恪守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解决当前问题,落实主体经营责任。以
“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 原则,
稳妥化解华夏幸福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诉讼、仲裁相关情况

    近期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27.34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93.67亿元的29.19%,前述案件中,具体新增
诉讼、仲裁案件及过往案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本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目前尚在进展过程中,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及公
司与相关当事人积极谈判协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1、新增案件情况
    公司所处当                                               涉案金额
                     当事人对方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所处的阶段
     事人位置                                                (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158,924.27
                       债权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58,924.27    万元;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 承             已立案
                                                                           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被告 承担 诉
                       转让方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47,000.00                     1                                                    已立案
                                                                           讼费、保全费。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 议; 被
                                                                           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12,776.84 万元;赔偿损失 184.22 万
                                                              13,252.77    元;支付欠付工程款进度款利息 291.71 万元;原告在上述款 项             已立案
                                                                           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 告
       被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被占用资金共计 5,295.87 万元;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方                                          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工程超期等合计 1,220.92 万元;原
                                             纠纷              6,516.79                                                                          已立案
                                                                           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 承担 本
                                                                           案诉讼费、保全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共计 5,797.58 万元及利
                                                               5,797.58    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 偿权 ;              已立案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183.07 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承担 全
                                                               2,183.07                                                                          已立案
                                                                           部仲裁费、保全费。


1   该诉讼事实与理由:原告将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 4.7 亿元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已支付 2 亿元,剩余价款尚未支付,现原告请求解除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合计 1,809.98 万
                                                    1,809.98                                                                  已立案
                                                               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1,610.36 万元;原告在欠
                                                    1,630.36   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 享有 优       已立案
                                                               先受偿权;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 2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1,354.84 万元;被告承担
                                                    1,354.84                                                                  已立案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合作方         合作合同纠纷      1,718.41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1,718.41 万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 费。      已立案

1 , 000 万元以下案件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支付逾期付 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方                      15,658.88   期间的利息;对于所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被申请 人       已立案
                                     纠纷类
                                                               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本金;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 中
                 票据持有人        票据纠纷类       5,565.25   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 等诉 讼       已立案
                                                               费用。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支付逾期付 款
                   合作方          其他纠纷类       5,363.98                                                                  已立案
   被告                                                        期间的利息;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分四类:一是要求解除原告 与被 告
                                                               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 承担 本
                                                               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二是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承 担逾 期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商品房购买方                        6,661.51   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 用; 三       已立案
                                      纷类
                                                               是要求被告维修房屋;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 损失 ;
                                                               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四是要求被告退还电商款 ;承 担
                                                               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司所处当                                 涉案金额
              当事人对方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事人位置                                  (万元)
                                                       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
                                                       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支付工程款 1,243.49 万元及利
                                           13,895.91   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    依法裁定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
                                                       权;驳回本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 的其他
                                                       诉讼请求。二审被告提起上诉。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
                                                                                                            付款资金占用费合计 4,932.49 万元;
                                                                                                            申请人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9,115.98 万元及逾期付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支付律 师
                                                       款资金占用费;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 价款享
                                           9,115.98                                                         费、诉讼费及保全费损失共计 29.9 0 万
                                                       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 费、
                                                                                                            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及被申 请
                                                       诉讼保全费、鉴定费及仲裁费。
                              建设工程施                                                                    人全部仲裁反请求;本案的鉴定费、仲
   被告      建设工程施工方
                              工合同纠纷                                                                    裁费及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共同承担。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 2,553.50 万元及资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工程 款
                                                       金占用利息;被申请人支付已到期工程质保金及 利息合    2,553.50 万元及利息;支付工程质保金
                                                       计 481.27 万元;申请人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后   及利息合计 479.32 万元;申请人对案
                                           3,071.81
                                                       的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 人向申    涉工程折价、拍卖及变卖后的价款享 有
                                                       请人支付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及本案仲裁费 ,以上    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律 师
                                                       合计 3,071.81 万元。                                 费、保全费、担保费及仲裁费。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47.30 万元及利息;驳回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审 上诉人
                                           2,167.05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原告开具 1,834.5 5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支付合同款 1,463.46 万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原告承 担本案
                                       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855.90 万元及利息;被告返
                                       还质保金 570.50 万元及利息;原告在工程款和质保金
                                       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
                            1,932.80   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二 、三     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承担连带责任,维持其他判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求。
                                       原告再审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支持 原一审
                                       判决。
                                       请求判令被告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继
                                       续履行与原告的总承包合同并提供施工条件;审 理过程
                                                                                             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解除 ;
                            1,298.65   中,变更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为 1,096.01 万元及利息;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窝工费及其他损失合计 202.64 万元;被告承
                                       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诉讼保全费。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 约 金 合 计
                            1,072.68                                                         计 1,064.95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1,072.68 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合计 3,280.17 万元; 依法判决被告给付票据金额 3,104.8 9
                            3,280.17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487.23 万元及利息;被告
 票据持有人     票据纠纷
                                       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被
                            1,631.93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告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 判驳回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 费。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 1,009.45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      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 1,009.45 万
               商品房销售
商品房购买方                1,800.78   息;被告补偿商票贴现差额 791.32 万元;被告承担案      元及资金占有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 讼
                合同纠纷
                                       件受理费。                                            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