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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华夏幸福关于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2024-08-17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编号:临2024-07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4年7月31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债务重组计划》中金融债务通过签约等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

币1,900.29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
司发行的境外美元债券重组);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幸
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及经营债务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69.29亿元;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46.73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
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
金额中予以剔除);
     自公司前次披露诉讼、仲裁情况后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公司新增发生
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19亿元,目前相关案件尚在进展过程

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以后期间利润
的影响。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20年第四季度

以来公司面临流动性阶段性风险,公司融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
展也受到一定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公司金融债务发生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并
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
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债务重组计划》及相关事项落地实
施工作。现将上述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重组相关进展情况

    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
导和支持下制订《债务重组计划》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债务重组计划》
主要内容。另外,为推进公司债务重组工作,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争取进一
步妥善清偿债务,同时为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持续与部分经营合作方暨经
营债权人加强合作,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

台”用于抵偿金融债务及经营债务(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披露
的临2022-073号公告)。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债务重组计划》推进情况
    截至2024年7月31日,《债务重组计划》中2,192亿元金融债务通过签约等方
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币1,900.29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

的境内公司债券371.3亿元债券重组以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发行的49.6亿美元
(约合人民币335.32亿元)债券重组),相应减免债务利息、豁免罚息金额共计
199.67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启动四批现金兑付安排,预计四批现金兑付金额
合计约为55.44亿元。
    在符合《债务重组计划》总体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九通基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发行的公司债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
关债券持有人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债券本息兑付安排及利率的议案》等议
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临2023-054号公告)。截至公告
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九通投资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存续余额为274.95亿元,
较2023年末减少96.35亿元。债券余额变动主要是部分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注销

持有的债券份额。前述行为系债券投资者基于自身原因及考虑对债权存续形式做
出的自主安排,不涉及债务减免,不存在差异化兑付、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及任
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债券份额注销后发行人将继续按照《债务重组计划》对
相关债权人进行偿付。
    公司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CFLD(CAYMAN) INVESTMENT LTD.在中国境外发行

的美元债券(涉及面值总额为49.6亿美元)协议安排重组已完成重组交割(以上
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美元债券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3-004及临2023-006))。
    2023年11月21日,公司完成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规模为25,584,674,850.75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临2023-095号公告)。2024年3月
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以上述信托计划受益
权份额抵偿“兑抵接”类金融债权人合计不超过240.01亿元金融债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24年3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方案已于2024年3月29日 经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4年7月27日,根据《债务重组协
议》已实施完毕信托抵债交易的金额为110.21亿元,相关信托受益权份额在建信

信托的受益人变更登记仍在进行中,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最新
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的临2024-071号公告。
    (二)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
    截至2024年7月31日,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如下: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债务金额(本息

合计,下同)约为人民币110.83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股
权比例约为28.40%;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
经营债务金额约为人民币58.46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股
权比例约为2.69%,获得“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比例约为11.00%。

二、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相关情况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能如期
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形式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2.01 亿元,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46.73 亿元(不含利息,
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
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公司将坚决恪守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解决当前问题,落实主体经营责任。以
“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 原则,
稳妥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诉讼、仲裁相关情况

    近期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3.19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71.60亿元的4.45%,前述案件中,具体新增诉
讼、仲裁案件及过往案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本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目前尚在进展过程中,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及公
司与相关当事人积极谈判协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7 日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1、新增案件情况
公司所处当                               涉案金额
             当事人对方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所处的阶段
 事人位置                                (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 5,707.43 万元及利息;原 告对
                                         5,707.43   上述工程款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 本案          已立案
                                                    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3,194.11 万元;原告对案涉 工程
                                         3,194.11   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 的 诉讼           已立案
                                                    费。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合计 2,020.71 万元;原告对
                                         2,020.71                                                                            已立案
             建设工程施   建设工程施工              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工方       合同纠纷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合计 1,258.79 万元;被
被告/被申
                                                    申请人支付贴息补偿费用;申请人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其案涉工 程折
   请人                                  1,556.17                                                                            已立案
                                                    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以上共计 1,556.17 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077.71 万元及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 享有
                                         1,077.71                                                                            已立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 全费等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到期未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及利息等相关 费 用 合 计
             票据持有人    票据纠纷      1,699.43                                                                            已立案
                                                    1,699.43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交易服务费、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 造成
               合作方     合作合同纠纷   1,331.51                                                                            已立案
                                                    的损失合计 1,331.51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1 , 0 0 0 万元以下案件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支付逾期付 款期 间的
                 合作方     其他纠纷类     6,379.34                                                                        已立案
                                                      利息;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支付逾期付 款期 间的
               建设工程施   建设工程施工
                                           6,116.84   利息;对于所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 理费     已立案
                  工方      合同纠纷类
                                                      等诉讼费用。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本金;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
被告/被申      票据持有人   票据纠纷类     1,762.94                                                                        已立案
                                                      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请人
                                                      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分四类:一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 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 费等
               商品房购买   商品房销售合              费用;二是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承担逾期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 或利息 ;
                                           1,047.42                                                                        已立案
                   方        同纠纷类                 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三是要求被告维修房屋;承担因房屋 质量
                                                      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四是要求被告 退还
                                                      电商款;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司所处
           当事人对              涉案金额
当事人位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方                 (万元)
   置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6,406.31 万元,支付 保 修 金
                                             1,084.45 万元,原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就案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8,103.66 万元,原
                                             涉工程在 7,490.77 万元范围内享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原 告就案
                                 10,176.94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 驳 回 原 告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涉工程在 6,982.79 万元范围内享有工程折
                                             二审原告提起上诉,变更被告支付工程款 6,579.53 万元;    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驳回 原告其
                                             变更原告就案涉工程在 7,663.98 万元内享有工程折价、拍    他上诉请求。
                                             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 充协议;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价款 5,838.58 万元;
                                             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6,889.34 万元;原告在上述各
                                                                                                     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上述工
                                 6,889.34    项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 优先 受偿
                      建设工程                                                                       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 告其他
           建设工程                          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 诉讼费
  被告                施工合同                                                                       诉讼请求。
            施工方                           用。
                        纠纷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5,882.4 0 万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元;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 卖、变卖   5,635.17 万元;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
                                 5,882.40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 全费、保   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 受 偿
                                             全担保费等。                                            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2,406.13 万元及利息;被告在案
                                             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 偿权;驳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797.58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被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以 330.44 万元为基数 计算利
                                             息;原告承担一审判决被改判利息所对应的一、二审 诉讼费
                                             用。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赔偿损 失,以上
                      1,809.98                                                            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合计 1,809.98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4,100.00 万元;被告承担
                      4,100.00                                                            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合作合同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合作方
            纠纷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 告土 地价 款 等费 用及 利 息 合 计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项 560.40 万元及
                      1,558.06
                                 1,558.06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代理费。      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到期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利 息、商业
票据持有                         承兑汇票贴息合计 3,287.56 万元;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
           票据纠纷   3,287.56                                                            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人                             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 本案的
                                 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渠道销售佣金及逾期付款违 约 金 合 计
                                 1,398.40 万元;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1 万元;驳回     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的律师
           房地产经
服务提供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费,撤销本判决的其他判决项; 被告支
           纪合同纠   1,398.40
  方                             二审被告提起上诉,请求减少判决金额 136 万元;驳 回原告   付渠道销售佣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纷
                                 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关于律师代理费的 诉讼请    1,393.80 万元;驳回被告其他上诉请求。
                                 求;撤销其他判决项;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