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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华夏幸福关于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编号:临2024-086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4年8月31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债务重组计划》中金融债务通过签约等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
币1,900.29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
司发行的境外美元债券重组);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幸
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及经营债务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69.35亿元;
     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
债务未发生新增。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
人民币245.55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
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
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自公司前次披露诉讼、仲裁情况后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公司新增发生
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41亿元,目前相关案件尚在进展过程
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以后期间利润
的影响。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20年第四季度
以来公司面临流动性阶段性风险,公司融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
展也受到一定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公司金融债务发生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并
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
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债务重组计划》及相关事项落地实
施工作。现将上述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重组相关进展情况

    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
导和支持下制订《债务重组计划》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债务重组计划》
主要内容。另外,为推进公司债务重组工作,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争取进一
步妥善清偿债务,同时为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持续与部分经营合作方暨经
营债权人加强合作,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
台”用于抵偿金融债务及经营债务(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披露
的临2022-073号公告),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债务重组计划》推进情况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重组计划》中2,192亿元金融债务通过签约等方
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币1,900.29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
的境内公司债券371.3亿元债券重组以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发行的49.6亿美元
(约合人民币335.32亿元)债券重组),相应减免债务利息、豁免罚息金额共计
199.67亿元。
    在符合《债务重组计划》总体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九通基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发行的公司债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
关债券持有人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债券本息兑付安排及利率的议案》等议
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临2023-054号公告)。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九通投资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存续余额为274.95亿元,
较2023年末减少96.35亿元。债券存续余额变动原因主要为部分公司债券持有人
申请注销持有的债券份额,前述注销债券份额行为系债券投资者基于自身原因及
考虑对债权存续形式做出的自主安排,不涉及债务减免,不存在差异化兑付、内
幕交易、利益输送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债券份额注销后发行人将继续按
照《债务重组计划》对相关债权人持有的债权进行偿付。
    公司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CFLD(CAYMAN) INVESTMENT LTD.在中国境外发行
的美元债券(涉及面值总额为49.6亿美元)协议安排重组已完成重组交割(以上
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美元债券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3-004及临2023-006))。
    2023年11月21日,公司完成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规模为25,584,674,850.75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临2023-095号公告)。2024年3月
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以上述信托计划受益
权份额抵偿“兑抵接”类金融债权人合计不超过240.01亿元金融债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24年3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方案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4年8月27日,根据《债务重组协
议》已实施完毕信托抵债交易的金额为110.21亿元,相关信托受益权份额在建信
信托的受益人变更登记仍在进行中,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最新
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披露的临2024-077号公告。
    (二)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
    截至2024年8月31日,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如下: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债务金额(本息
合计,下同)约为人民币110.83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股
权比例约为28.40%;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
经营债务金额约为人民币58.52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股
权比例约为2.69%,获得“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比例约为11.00%。

二、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相关情况

    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
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形式的债务未发生新增,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累计
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45.55 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在
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
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公司将坚决恪守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解决当前问题,落实主体经营责任。以
“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
稳妥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诉讼、仲裁相关情况

    近期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4.41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71.60亿元的6.17%,前述案件中,具体新增诉
讼、仲裁案件及过往案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本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目前尚在进展过程中,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及公
司与相关当事人积极谈判协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1、新增案件情况
公司所处当    当事人                   涉案金额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所处的阶段
事人位置      对方                     (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合计 4,243.14 万元;被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
                                        4,243.14                                                                                已立案
                                                   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票据持有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及其利息、商业承兑汇票贴息合计 3,327.44 万元;
                         票据纠纷       3,327.44   被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       已立案
                 人
                                                   全费、律师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合计 1,699.43
                                        1,699.43                                                                                已立案
   被告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721.40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2,721.40 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已立案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    1,292.56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292.56 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已立案
             施工方       合同纠纷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合计 1,028.20 万元及利息;原告对诉讼请求
                                        1,028.20                                                                                已立案
                                                   所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合作方    合作合同纠纷    2,447.47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费用及利息 2,447.47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已立案
1000 万元以下案件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对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
                                       12,464.90   于所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        已立案
             施工方     合同纠纷类
                                                   用。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被
              合作方    其他纠纷类      8,782.01                                                                                已立案
                                                   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被告/被申
  请人                                             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分四类:一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二是要求
             商品房购   商品房销售合
                                        4,077.98   被告退还购房款;承担逾期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       已立案
               买方       同纠纷类
                                                   费用;三是要求被告维修房屋;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案件
                                                   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四是要求被告退还电商款;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票据持有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本金;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
           票据纠纷类   2,061.50                                                                          已立案
    人                             率标准支付利息;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司所处当                           涉案金额
             当事人对方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事人位置                             (万元)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到期质保金
                                      6,876.03                                                        5,366.56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
                                                 合计 6,876.03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被告支付工
                                                                                                      二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价款 4,437.47 万元
                                                 程价款 4,463.64 万元及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
                                                                                                      及利息;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
                                                 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463.64                                                        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权;维持
                                                 二审被告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变更一审判决中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                                                                    一审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判决项;驳回
             建设工程施                          为 4,437.47 万元;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被改判工程款
                          施工合同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工方                             所对应诉讼费用、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纠纷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988.74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诉                             1,034.85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被告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
    人
                                                 发回重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2,020.71 万元;原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合
                                      2,020.71   告对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     计 1,828.74 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
                                                 费。                                                 讼请求。
                          债权人代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 4,259.73 万元;
               债权人                 4,259.73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位权纠纷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作协议解除;被告支付租     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作协议解
                          租赁合同
               出租方                 3,912.63   金及违约金合计 3,912.63 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   除;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 3,206.53
                            纠纷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担保费等。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合作合同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合同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合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承揽价款 1,421.12 万元
               合作方                 1,721.89
                            纠纷                 计 1,721.89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质保金、商业
             装饰装修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质保金、商业承兑汇票贴息
设计施工方              1,162.77                                                        承兑汇票贴息合计 903.57 万元及利息;驳
             合同纠纷              及利息合计 1,162.77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1,000.00 万元及利息;驳回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票据持有人   票据纠纷   1,000.00   二审被告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