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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丰纸业:恒丰纸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3-15  

   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24-009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保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公司拟重新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原章程相关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相关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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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2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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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五年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五年以上
    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法规、规章及规则,原则上最多在五家 章及规则,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 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中至少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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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责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者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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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2
    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上,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换。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在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下列交易事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项: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关联交 事项:
    易事项: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无
5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 予董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 会;
6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利;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计师事务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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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同意。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
    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
    独立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7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薪酬;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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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会计专业人士
    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一)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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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以采纳。                              (二)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5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理公告事宜。                        料至少十年。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纳。
司承担。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四)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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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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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
       票。                                   明确,不得全权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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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二、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本次涉及修订的除《公司章程》外,还包括 5 项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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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上述制度中,第 1 项制度修订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 2-4 项制
度制定、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次修订的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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