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3-1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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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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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通讯
(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OA 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独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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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所审议事项;
(四)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的工
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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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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