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4-临 005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7,675,170.43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
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
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23)赣 0113 民初 1629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
旅户外”)
    被告一:南京淳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淳璞”)
    被告二:云南云花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云花谷”)
    被告三: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火车来
斯”)
    被告四:许翌星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旅户外作为原告,向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许翌星就合
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红谷滩法院已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公


                                     1
告编号为 2023-临 099《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国旅户外与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 2021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淳璞旅游景区票务独家经营合作协议》;
    2.判令解除原告国旅户外与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许
翌星 2022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3.判令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余额及
收益差额 13,662,336.86 元;
    4.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向原告国旅户外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 4,012,833.57 元;
    5.依法判令原告国旅户外对南京淳璞持有的云南云花谷的 53.33%股权、南京
火车来斯的 52.5%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其对案涉债权
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依法判令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所有的南京三国村景区经营权及
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权益在其对案涉债
权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依法判令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云南云花谷所有的昆明云花谷景区经营权
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权益在其对案涉
债权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依法判令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火车来斯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的
经营权及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权益在其
对案涉债权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依法判令被告许翌星对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的案涉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及已经发生和今后执行过程
中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前述费用为暂定金
额,具体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红谷滩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 0113 民初 16292 号],
红谷滩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2
    一、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国旅户外预付款余额及票务独家经营收益人民币
13,662,336.86 元;
    二、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636,418.46 元;
    三、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国旅户外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人民币 52,150.94 元;
    四、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持有的南京火车来斯 52.5%的股权、云南
云花谷 53.33%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
付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所有的南京三国村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权
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
先受偿;
    六、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云南云花谷所有的昆明云花谷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
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
优先受偿;
    七、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火车来斯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的经营权及
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
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许翌星对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的上述赔偿责
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许翌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
南京火车来斯追偿;
    十、驳回原告国旅户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4,26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69,265 元,退回原告
36,414 元,由原告国旅户外负担 10,228 元,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
火车来斯负担 122,623 元,被告许翌星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翌星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追偿。

                                    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
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
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 0113 民初 16292
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