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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4-临 023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7,675,170.43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加快推进生
效判决的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
《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4)赣 0113 执 354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户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
旅户外”)
    被告一:南京淳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淳璞”)
    被告二:云南云花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云花谷”)
    被告三: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火车来
斯”)
    被告四:许翌星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旅户外作为原告,向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许翌星就合
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红谷滩法院已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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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编号为 2023-临 099《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红谷滩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3)赣 0113 民初 1629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国旅户外预付款余额及票务独家经营收益人民币
13,662,336.86 元;
    二、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636,418.46 元;
    三、限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国旅户外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人民币 52,150.94 元;
    四、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持有的南京火车来斯 52.5%的股权、云南
云花谷 53.33%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
付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淳璞所有的南京三国村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权
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优
先受偿;
    六、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云南云花谷所有的昆明云花谷景区经营权及其派生
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范围内
优先受偿;
    七、原告国旅户外对被告南京火车来斯所有的南京火车来斯景区的经营权及
其派生权益、收费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的金钱给付
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许翌星对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的上述赔偿责
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许翌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
南京火车来斯追偿;
    十、驳回原告国旅户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4,26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69,265 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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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414 元,由原告国旅户外负担 10,228 元,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
火车来斯负担 122,623 元,被告许翌星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翌星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淳璞、云南云花谷、南京火车来斯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4-临 005 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截至一审上诉期满,相关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目前进展情况
    红谷滩法院送达《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内容如下:“你申请执行许翌星、南京淳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花谷旅游
文化有限公司、南京火车来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申
请执行书已收到。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
就有关事项通知书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二、本案在立案审查阶段,已要求你(你单位)填写了执行款收款账户,如
在执行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法院。如果因你(你单位)提供的
收款信息错误,或者账户信息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法院,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你(你
单位)自行承担。
    三、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
执行程序,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状况或线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红谷滩法院
2024 年 2 月 4 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3)赣 0113 民初 16292
号])已生效,法院对国旅户外提出的执行申请已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后续将进
入执行阶段,公司将加快推进有关判决的执行,保护公司合法利益。由于本次案
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
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3
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执行通知书》[(2024)赣 0113
执 3547 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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