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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汉马: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2024-04-20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 汉马        编号:临 2024-071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2 月 27 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汉马科技”)披露了《汉马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
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3),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菱汽车”)、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
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徽福马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
湖福马”)拟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马鞍山中院”)申
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与公司的重整
及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2024 年 3 月 1 日,上述五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
申 22 号、(2024)皖 05 破申 23 号、(2024)皖 05 破申 24 号、(2024)皖 05 破
申 25 号、(2024)皖 05 破申 26 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福马电子、福马零
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4 月 19 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
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申 22 号、(2024)皖 05 破申 23 号、(2024)皖 05
破申 24 号、(2024)皖 05 破申 25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 05 破 3 号、
(2024)皖 05 破 4 号、(2024)皖 05 破 5 号、(2024)皖 05 破 6 号《决定书》,
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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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法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福马电子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 破申 22 号《民
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福马电子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
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
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
中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的重整申请。
    (二) 法院裁定受理福马零部件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福马零部件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 破申 23 号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福马零部件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
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
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
鞍山中院裁定受理福马零部件的重整申请。
    (三)法院裁定受理星马专汽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星马专汽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 破申 24 号《民
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星马专汽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
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
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
中院裁定受理星马专汽的重整申请。
    (四)法院裁定受理华菱汽车重整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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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华菱汽车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 05 破申 25 号《民
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华菱汽车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
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
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
中院裁定受理华菱汽车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
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 3 号、(2024)皖 05 破 4 号、(2024)皖 05 破 5 号、
(2024)皖 05 破 6 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
汽、华菱汽车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福马电子、福马零部
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三、子公司启动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
拟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
华菱汽车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并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子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
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汉马科技已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现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
正在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有序推进各项预重整工作,并在临时管理人
的监督下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风险提示
    (一)子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
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上述子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
可能失去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及芜湖福马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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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与芜湖福马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
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
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 条第一款
之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理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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