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汉马: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0-30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 汉马 编号:临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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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第一章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三章第二节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第二十五条 (二)要约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
第三章第三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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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持本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本公
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
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
关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在卖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第三章第三节 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第三十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制。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章第二节 下列职权: 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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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案、决算方案; 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所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30%的事项;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产 30%的事项;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项; 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
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审议通过。 议通过。
第四章第二节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
第四十二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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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提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第四章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九条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
第四章第三节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
第五十条
比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第四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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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四章第四节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第四章第五节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第六十八条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
代表主持。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章第六节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第七十八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
......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第四章第六节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第七十九条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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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达到 1、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达到本
本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 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事
事候选人,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 候选人,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第六节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董事候选人名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单产生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产生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达到 1、公司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达到本
本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监 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监事
事候选人,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 候选人,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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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年;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第五章第一节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九十六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清偿;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处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的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五章第一节 ...... ......
第九十九条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
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股股东滥用控 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
制权的行为,对于新发现的占用等侵害 的行为,对于新发现的占用等侵害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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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 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据《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追 法修正案》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
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
...... ......
第五章第一节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执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第五章第二节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
案、决算方案; ......
......
第五章第二节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条 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第五章第二节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条 履行职务。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第五章第二节 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按适当地址发出该通
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
第一百一十七 知。
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按适当地址发出该
条 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通知。
会议的,免予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
行。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第六章第一百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二十七条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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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第六章第一百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三十五条
偿责任。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第一节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一百四十条 确、完整。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章第二节 ......
......
第一百四十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第七章第二节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第九章第一节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第一百五十三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条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行编制。
第九章第一节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第一百五十六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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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司的亏损。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第九章第一节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七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条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第九章第三节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第一百六十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条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第十章第一节 (一)以专人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条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具等) 方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第一节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六十九
出或邮件方式进行。 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条
第十章第一节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七十条 出或邮件方式进行。 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第十章第一节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一百七十一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条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通信
公司以电子通信方式送出的,以信息发 方式送出的,以信息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
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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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第十一章第二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
节第一百八十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存续。
二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
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的内容,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