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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汉马: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24-12-12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5

摘      要 ........................................................................................................................... 7

正      文 ........................................................................................................................... 1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 1

     一、 基本信息 .......................................................................................................... 1

     二、 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 1

     三、 资产和负债情况 .............................................................................................. 2

     四、 偿债能力分析 .................................................................................................. 3

第二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 4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 4

     二、 职工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 5

     三、 税款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 5

     四、 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 5

     五、 劣后债权的处理 .............................................................................................. 8

     六、 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 ...................................................................................... 8

     七、 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 8

     八、 偿债资源预留、提存和处理 .......................................................................... 8

第三部分 经营方案 ................................................................................................... 10

     一、 总体发展思路 ................................................................................................ 10

     二、 发展战略方针和持续经营规划 .................................................................... 10

                                                                   1
第四部分 重整计划的生效 ....................................................................................... 12

     一、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12

     二、 申请批准 ........................................................................................................ 12

     三、 批准的效力 .................................................................................................... 13

     四、 未获批准的后果 ............................................................................................ 13

第五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 14

     一、 执行和监督主体 ............................................................................................ 14

     二、 执行和监督期限 ............................................................................................ 14

     三、 执行的措施 .................................................................................................... 14

     四、 协助执行 ........................................................................................................ 17

     五、 执行完毕的标准 ............................................................................................ 17

     六、 执行完毕的效力 ............................................................................................ 17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 18

     一、 重整计划的解释 ............................................................................................ 18

     二、 重整计划的修改 ............................................................................................ 18

     三、 协调审理的重整模式 .................................................................................... 19

     四、 未尽事宜 ........................................................................................................ 22

附      件 ......................................................................................................................... 23

     附件 1 普通债权全额留债选择确认书 ............................................................... 23

     附件 2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 24

     附件 3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 26




                                                                  2
                                    释       义

“星马专汽”或“债务人”      指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或“马鞍山中院”     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法〔2018〕53 号)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三》”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
                                   18 号)

“汉马科技”或“上市公司”    指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家子公司”               指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星马专汽、安徽福马
                                   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马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五
                                   家公司的合称

 “重整受理日”               指   星马专汽的重整受理日 2024 年 4 月 19 日

 “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   法院依法指定的星马专汽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基准日”                   指   2024 年 1 月 31 日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1990 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
                                   4532-02 号的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                 指   根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在持续经


                                         1
                                 营假设下的债务人财产价值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咨字(2024)第
                                 4735-02 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以股抵债价格分析报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咨字(2024)第
 告》”                          5032 号的以股抵债价格分析咨询报告

 “重整投资人”             指   产业投资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员工主体、财务投资人等全
                                 部重整投资人的统称

 “重整投资协议”           指   汉马科技及其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
                                 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修订

 “重整计划草案”           指   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汉马科技重整投
                                 资协议为基础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

 “重整计划”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法院裁定批
                                 准的《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转增股票”               指   根据汉马科技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以汉马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重整投资款”             指   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和汉马科技重整
                                 计划的规定,为获得汉马科技部分转增股票而
                                 支付的资金

“出资人”                  指   截至重整受理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的债务人的股东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债务
                                 人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
                        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
                        及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押、质押、被相关权利人依法留置以
                        及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特定
                        财产

“职工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根据《破
                        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按职工债权性质
                        进行清偿的住房公积金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
                        债权等

“社保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重整计划
                        不得规定减免的债务人欠缴的职工债权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
                        计划草案的表决

“税款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
                        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普通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
                        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和劣后债权以
                        外的其他债权

“劣后债权”       指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
                        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
                        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以及《破产审判会议
                        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
                        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等

“裁定确认债权”   指   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

                               3
“未申报债权”             指   与债务人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在重整期间内
                                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预留期限”               指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 年

“重整费用”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整案件
                                受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
                                酬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管理、变价和
                                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全体债
                                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
                                的债务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
                                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
                                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
                                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
                                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
                                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
                                外均为人民币。因存在四舍五入,各数据之和
                                可能不等于总额(存在 0.01 的误差),非计算
                                错误

“日”                     指   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非法定工作日,自动顺
                                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4
                            前       言

    星马专汽是上市公司汉马科技的全资子公司。2020 年以来,受新
能源转型发展过程中对历史包袱资产的处置等因素影响,汉马科技面
临阶段性亏损。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汉马科技整体面临严重资不
抵债,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退市风险、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不
断加大,流动性资金严重紧缺、大量债务逾期无法偿还。星马专汽作
为上市公司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及主要经营实体,也陷入了严重
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

    2024 年 2 月 26 日,星马专汽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具有
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同时申请法院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
启动预重整,并申请与汉马科技重整及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法
院于 3 月 1 日决定对星马专汽启动预重整,并于 4 月 19 日裁定受理
星马专汽的重整申请。星马专汽自身偿债资源不足,需要引入外部投
资人。但同时因星马专汽是上市公司汉马科技业务链条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如星马专汽脱离上市公司,不仅将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
力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降低汉马科技对于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
同时也将不利于星马专汽自身持续经营能力的恢复。因此,维护星马
专汽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星马专汽有必要与汉马科技重整进行协调
审理,并在维持重整后汉马科技继续控股星马专汽的前提下,以汉马
科技重整中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引入的资源清偿星马专汽债权
人的债权。

    星马专汽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安徽省委省政府、安徽高院、
马鞍山市委市政府、马鞍山中院以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马
鞍山中院对各环节均严格把关,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预重
整及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始终坚持以市场化、法
治化为原则,以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高效推进保存重整价

                                 5
值、切实引入实力投资人从根本上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为目标,严格依
法组织开展包括资产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等各项工作。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对本次重整给予了极大理解和宝贵
支持,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高效推进作出了积极贡献。星马专汽在法
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在主要债权人的支持下,严格按照《企业
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并全力配合做好
与预重整及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确保职工稳定。

    截至目前,重整所需的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以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重
整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积极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
诉求及各专业机构的建议,制定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表决。为使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并使债务人早日脱困,恳请债权人积
极支持本重整计划。




                              6
                            摘       要

    重整计划以债权人利益为最大考量,在诸多方面做了安排。为便
于各方全面、快速了解,现就方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摘要说明如下:

    一、方案核心要点

    (一)提供多种偿债资源并提升债权清偿率

    1.有财产担保债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以留债清偿。 有财产担保
债权以对应担保财产评估价值(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的按普通债权清偿。优先受偿范围内的部
分,以留债方式全额清偿。留债期限取决于原有合同的期限,留债利
息安排及担保措施原则上均保持不变。

    2.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不作调整,当期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普通债权以现金、留债、转增股票抵债等多种偿债资源清偿。
(1)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普通债权部分,分两次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每家债权人在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
债权人可在两种清偿方式中进行选择:<1>以“5%现金+10%留债+剩
余 85%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即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5 元现金
(当期清偿)、10 元留债(7 年后一次性还本,期间按 1%/年利率计
息)和约 10.625 股汉马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上市公司股票(根
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本次按 8 元/股确定抵债价格)。<2>以“100%
留债”的方式清偿,留债期限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7 年,
到期一次性还本,留债期间不计付利息。需要说明的是,汉马科技及
其五家子公司按照“100%留债”清偿的额度上限金额为 8 亿元;如
选择该清偿方式的债权额超过 8 亿元,届时将按债权比例确定按“100%
留债”清偿的金额,超额部分仍按“5%现金+10%留债+剩余 85%以股
抵债”的方式清偿,即按照“100%留债”受偿的普通债权金额=该家

                                 7
普通债权人在 10 万元以上的债权×(总留债额度÷汉马科技及其五
家子公司选择“100%留债”受偿的普通债权总额)。

    按上述方案清偿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

    具体详见正文“第二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二)与汉马科技重整进行协调审理

    星马专汽系汉马科技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核心资产和经营实体,并承担了较大金额的负债,目前已陷入严重的
经营和债务危机且自身偿债资源有限。为在妥善维护星马专汽全体债
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彻底化解汉马科技的退市风险,本次对汉马科
技及包括星马专汽在内的五家子公司进行统筹协调重整,并对重整程
序之间进行协调审理,最大限度提高重整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
的基础上,汉马科技取得重整投资款和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后,部分
向星马专汽等五家子公司提供,用于支付星马专汽重整费用、共益债
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使得星马专汽等五家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方案与
汉马科技保持一致。同一笔债权,因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原因,
债权人向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中一家以上的公司依法分别申报
债权并被法院裁定确认后,可以在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的
重整程序中分别获得受偿,但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的规定,基于同一笔债权获得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根据《企
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的债权人,将
对前述主体各自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具体详见正文“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8
    二、方案实施效果

    如本重整计划能够按期全面实施,星马专汽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
场主体资格保持不变,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且仍为汉马科技的全
资子公司。重整完成后,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有效清偿,债务人的财
务和经营状况预期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有望逐步增强,最大程度
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注:上述为本重整计划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
以正文表述为准。




                             9
                            正       文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星马专汽成立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登记机关为马鞍山经济技术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册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九华西路 799 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薛永昌,注册资本总额 4 亿元。重整受
理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市公司汉马科技持有星马专
汽 100%股权。

    星马专汽作为上市公司体系内核心实体生产企业,自成立以来一
直专注于专用汽车领域,积累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度。星马专汽主要从
事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车和混凝土泵车等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业务,是我国工程类专用汽车行业的重点骨干企业。

    二、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2024 年 2 月 26 日,星马专汽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具有
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同时申请在审查期间启动预重整。
2024 年 3 月 1 日,法院决定对星马专汽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
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4 月 19 日,法院裁定受理星马专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
日指定管理人。同日,根据管理人、债务人的申请,法院许可星马专
汽继续营业,并准许星马专汽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
产和营业事务。

    2024 年 5 月 31 日,星马专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会上,管理人就执行职务工作情况、
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债权申报审查情况进行了汇报、说明。债权人会
                                 1
议依法对债权表进行核查,指定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在会后表决通过了《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
及表决方式的议案》和《财产管理方案》。

    2024 年 10 月 16 日,考虑到上市公司汉马科技的重整申请尚未
获得受理,重整计划草案仍需待相关重整投资协议协商谈判签订后结
合各方意见完善细化,无法在 2024 年 10 月 19 日前提交法院和债权
人会议,星马专汽向法院申请依法将提交时间延长三个月;管理人同
步出具书面同意函件。2024 年 10 月 18 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
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 月 19 日。

    三、资产和负债情况

    (一)资产审计评估情况

    经重整专项审计评估,截至基准日,星马专汽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为约 10.05 亿元,负债总额为约 16.01 亿元,经评估资产市场价值为
约 2.86 亿元,相关数据以《审计报告》《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为准。

    (二)债权申报审查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累计共有 394 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
申报金额约 14.80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 6.95 亿元,普通债权
约 7.85 亿元;暂无相关债权人申报社保债权或税款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报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
权总额约 11.53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 5.59 亿元,普通债权约
5.94 亿元。对于债务人非为主债务人或出票人且相关债务人在法院裁
定确认债权后进行还款、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等特殊情形的债权,管理
人根据相关情况对相应已确认债权金额进行了调减,调减后裁定确认
的债权总额约 11.50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 5.59 亿元,普通债
权约 5.91 亿元。


                                2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尚未经债权人会
议核查的债权共计约 0.48 亿元。具体债权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将
依法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后续债权人会议核查。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最
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

    (三)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管理人已启动职工债权调查工作,暂未发现
星马专汽存在欠付职工债权的情况,后续将持续跟踪推进。具体职工
债权调查情况,以相关公示结果为准。

    (四)账载未申报债权情况

    结合审计机构的核查及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情况,扣除对协调审
理重整范围内各公司的债权等后,截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星马专
汽账面尚有约 0.12 亿元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四、偿债能力分析

    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星马专汽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
分析报告》,截至基准日,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债务人全部
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实际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
变现款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款优先清偿破产
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
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则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约为 0.00%。




                               3
           第二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
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设定财产担保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对
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对应
担保财产评估价值(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若担保财
产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
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
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
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 2 家,债权金额
约 5.93 亿元,在担保财产资产市场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债权金额
约 1.61 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
                           有财产担保   优先受偿范   按普通债权清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围内金额     偿部分金额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59        1.27          4.32
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0.34        0.34           -
           合计                5.93        1.61          4.32

    经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
受偿的部分(优先受偿范围内的部分),结合贷款原有状态通过留债
方式进行全额清偿。留债期限取决于原有合同的期限,留债利息安排
及担保措施原则上均保持不变;因重整期间不计付利息,新的利息自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次日计收。如原债权在重整受理前已到
期的,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清偿,不再另行计收利息。如债务人


                                4
以保证金、存单担保债务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在债权到期后就保证金
账户内资金、存单兑付的本息,在被担保债权范围内直接抵扣清偿,
超过被担保债权金额之外的部分应当返还债务人。

    二、职工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三、税款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法院裁定确认的税款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
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重整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依
法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确认、清偿。

    四、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普通债权包括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优
先受偿不足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普通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一)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

    每家债权人在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普通债权部分,获得全
额现金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分两次清偿完毕。

    (二)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部分

    每家债权人在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债权人可在两种清
偿方式中选择其一获得清偿:

       1.方案一,以“5%现金+10%留债+剩余 85%以股抵债”的方式
清偿

    每家债权人在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每 100 元普通债权
可获得 5 元现金、10 元留债和约 10.625 股汉马科技转增股票。其中:


                               5
    (1)现金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2)留债部分,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7 年。

    <2>留债利率:固定利率为 1.00%/年。

    <3>还本付息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利息以未清偿留债金额为
基数,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次日计算,按日计息,并按年
360 天的标准计算,即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未清偿留债金额×
留债利率/360×计息天数;按半年结息,即结息日为每年 6 月 20 日、
12 月 20 日(首个结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付息日为结息日次
日;付款日期如遇非法定工作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最
后一期利息与本金同日支付,利随本清。

    <4>发票提供:债权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债权人应前往其所在
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原则上应在付息日前提供与付款当期利息等额
的相应类型发票,如债权人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债务人有权暂缓支
付下一期应付款项,直至收到债权人提供的适当足额发票。

    (3)以股抵债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票进行抵债清偿。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以股抵债价格分析报告》,
本次重整按 8 元/股的价格实施以股抵债,普通债权可实现全额清偿。
在按每家债权人经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计算具体可获分配的转
增股票数量时,可能会出现小数点后零碎股的情况,本次重整将采取
“进一法”取整处理,即若每家债权人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不为
整数,则去掉小数点后的零碎股,并在个位数上加一。每家债权人最
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方案二,以“100%留债”的方式清偿


                               6
    每家债权人在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均按“100%留债”
方案留债展期清偿,留债期限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7 年,
到期一次性还本,留债期间不计付利息。

    3.选择权的行权安排

    如债权人选择“100%留债”清偿,应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
日起 3 日内提交《普通债权全额留债选择确认书》(见附件 1),书面
确认选择按照全额留债获得清偿。债权人不得对其 10 万元以上债权
进行拆分选择清偿方式;决定行使选择权的,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重
整计划的相关安排,选择一经确定、不可更改。债权人未在前述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书面确认、或选择方式不符合重整计划及确认书要求的,
则视为接受“5%现金+10%留债+剩余 85%以股抵债”的清偿方式。

    为避免上市公司合并口径再次资不抵债,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
司按照“100%留债”清偿的额度上限金额为 8 亿元。如选择“100%
留债”的普通债权金额超过上限的,则选择“100%留债”的债权人将
按债权比例确定“100%留债”的留债金额,超额部分仍按“5%现金
+10%留债+剩余 85%以股抵债”进行清偿,即按照“100%留债”受偿
的普通债权金额=该家普通债权人在 10 万元以上的债权×(总留债额
度÷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选择“100%留债”受偿的普通债权总
额)。

    为避免上市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在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
汉马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均
选择“100%留债”方式,且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总
额不计入前述 8 亿元总留债额度,不对其他债权人的方案选择构成不
利影响。

    按上述方案清偿后的普通债权,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
人对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

                               7
    五、劣后债权的处理

    对于债务人可能涉及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以及不
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等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
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六、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

    除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的债权外,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
准前,已依法申报但因各种原因在重整程序中暂未确认的债权,如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仍未获得确认,则由债务人在重整程序终结后,在
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包括诉讼、仲裁、协商等适当
方式审查确定债权金额。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的债权,依法院
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金额和性质。上述暂未确认债权
获得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受偿。

    七、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
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
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
年时(即预留期限届满时),仍未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求的,视为
债权人放弃获得清偿的权利,债务人不再对该部分债权承担任何清偿
责任。

    八、偿债资源预留、提存和处理

    暂未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及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已裁定确
认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均依法进行预留并予以提存。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后,如有未分配完毕的偿债资源,则全部提存,其中,应向其分配
的现金提存至债务人,应向其分配的股票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8
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以上所有提存
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转增股票,在提存期间均不计息。

    预留期限届满,债权已获确认的债权人如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受
领偿债资源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预留期限届满时,因已裁
定确认债权放弃受领分配权利、暂未确认债权最终未能确认、未申报
债权仍未申报或未提出受偿请求等原因剩余的偿债资源,已提存的偿
债现金由债务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由债务人履行
必要程序后自行处理,如有处置所得,则用以补充流动资金。

    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的偿债资源,由
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以债务人自
有资金予以清偿;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按照“以债权人
书面主张权利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与抵债价格的孰低值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为标准,以债务人自有资
金补偿相关债权人。




                              9
                   第三部分 经营方案

     一、总体发展思路

     重整完成后,星马专汽将继续聚焦新能源商用车主业,保留核心
资产,逐步弱化或剥离非主业资产和附加值低的非核心业务,关停并
转,聚焦新能源赛道提升核心竞争力,轻装上阵,实现止损盈利及深
化业务转型。

     二、发展战略方针和持续经营规划

     (一)全面推进“醇氢+电动”技术发展路线,继续推进转型升
级

     星马专汽主要从事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车和混凝土泵车等专
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是上市公司下属专用车上装产品的主要生
产基地,是我国工程类专用汽车行业的重点骨干企业。星马专汽成立
以来一直专注于专用汽车领域,并积累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度和良好的
品牌价值。

     本次重整后,星马专汽将继续深化“醇氢+电动”战略路线,聚
焦原有的专用车上装业务,以醇氢、电动等新能源技术创新为途径,
优化供应链保障体系和自主质量保障体系,为打造绿色低碳、智能网
联的新能源重卡产品助力。

     (二)全流程优化,持续推行降本增效目标

     重整完成后,星马专汽将继续从治理机制、人员管理等各方面进
行全流程优化,持续推行降本增效目标。

     治理机制方面,按照未来发展战略推动组织架构变革,捋顺作业
逻辑和业务接口,提升组织活力和效率;在“研发、生产、采购、管
理、人力”各环节实现全员降本、减少额外投入、避免浪费、提高产
品成本竞争力与盈利能力。人员管理方面,围绕年度经营目标,科学
                              10
规划人员编制,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力量;在人效达成基础上根据订单
及排产计划,动态调整排班息岗;在明确组织和人员职责的基础上强
化绩效考核,层层分解组织任务目标、及时兑现;奖惩联动以确保激
励效果。

   (三)剥离处置冗余资产,陆续清理历史包袱

    随着新能源战略的继续深入推进,星马专汽部分原有生产设备已
无法满足新能源车型的配套需求,相关土地房产等亦处于闲置状态,
该等冗余资产使得折旧摊销等固定费用居高不下,在产销量有限的情
况下对于盈利造成一定压力。

    重整完成后,星马专汽将积极推进相关冗余资产的剥离处置,通
过关停并转等方式,减轻历史包袱的影响,增加资产变现,回流资金
助力核心业务的发展。



    未来星马专汽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结合重整后经
营的实际情况,规划自身及其下属各公司的经营战略。




                             11
               第四部分 重整计划的生效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表决分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十一条之规定,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
股东,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
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结合本次重整的实际情况,因尚未发现债务人存在职工债权、税
款债权等且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仅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
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
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
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申请批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
划草案视为通过。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保留向法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重整
计划草案由债权人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虽
有表决组未表决通过但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12
    三、批准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
出资人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权利和/或义
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
七条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
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3
             第五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应接受管
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其他重大
事项等,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应当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因客观原
因,致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条件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满足,债务人应于
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
管理人向法院同时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可根据管理人、债务人的申请,作出
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
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执行的措施

    (一)偿债资源的分配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和转增股票分配,原则上分别以银行
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确认的银行账户、
股票证券账户等进行分配。债权人应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
及时提供银行账户、股票证券账户等信息(见附件 2、3),因未能提
供而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偿债资源分配环节所需支付税费、
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自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
户或提存账户之日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抵债工作将视为完成。转
增股票抵债后,股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留债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
                               14
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债务人形成法律关系,留债清偿工作视为完成。
如债权人有特殊需要,在不违反本重整计划及不影响其他债权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通过双方签订协议合同或由债务人单方出具留债清偿方
案确认书的形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予以明确。

    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受领偿债资源的账
户被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
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
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因该
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对于债务人在重整受理日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管理人、债务人有权在偿债资源分配过
程中以获裁定确认债权可获得的现金为基础,就现金清偿款与个别清
偿金额予以抵扣,抵扣后剩余部分向债权人分配,抵扣不足的部分,
债权人应及时返还,否则管理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抵扣后债权人有
权另行申报债权。因前述抵扣而未向相关债权人分配偿债资源,不视
为债务人未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此外,结合《企业破产法》相
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经验,债务人在重整受理前的非偏颇性清偿或
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
而支付水费、电费、物资采购款、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
为避免影响征信及额外产生超额罚息而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划扣任何
形式的债权本金且未“借新还旧”或“还旧借新”则仍属于个别清偿)
等,原则上不属于前述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二)重整费用的支付

    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务的
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在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前由债务人以现金优先偿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

                              15
讼费用交纳办法》支付;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法院确定;管理人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支付;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
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的
执行情况由债务人以现金优先支付。

    (三)共益债务的支付

    对于重整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继续营业而应支
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共益债务,以债务
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偿付。

    (四)需债权人协调事项

    在相关债权人配合完成解决或消除相关事项或障碍之前,债务人
有权暂缓分配相应偿债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解除相关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2.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提供发票的,提供适当足额的发票。

    3.债权人在本次重整中向债务人主张票据相关权利的,应向债务
人返还票据原件或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托收手续,并由债务人
对其提供的票据原件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管理人的要求,提
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重整计划
执行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

    5.其他管理人认为系需要债权人配合的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

    重整完成后,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的各债权
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16
(如有)。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
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协助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股票划转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债务人、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向法
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法院已经依法裁定重整程序终结,但如存在包括提存的转增股票
需要向重整投资人或债权人分配等事项,仍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
债务人、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
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
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已经分配完
毕或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完
毕或提存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
裁定。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
再承担清偿责任。



                             17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
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
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
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修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
整计划制定时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
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或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
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
划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将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提请法院批准。
申请变更重整计划限 1 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法院不批准变更
申请的,属于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形。

    法院裁定批准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应当自获法院裁定之日起
两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案受不利影
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在此期间,
债务人不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
理情形的,应由其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变更的重整
计划,管理人参照重整期间履行职责。

    鉴于重整投资人中的员工主体、财务投资人系由产业投资人确定
并指定,如果员工主体、财务投资人经管理人催促仍未能按期履行义
务,产业投资人另行指定员工主体或财务投资人且受让方按期履行义
务、不影响重整计划债权清偿方案执行的,不视为对重整计划的修改。


                             18
    三、协调审理的重整模式

    (一)协调审理的具体措施

    汉马科技自身系管理、融资、控股平台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
公司、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马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五家子公司为汉马科
技全资子、孙公司,系汉马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核心资产和经营实
体,并承担了较大金额的负债。目前五家子公司亦已陷入严重的经营
和债务危机,且自身偿债资源有限。为彻底化解汉马科技的退市风险,
使得五家子公司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内,维持并提升汉马科技的持续
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的
债务危机,对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进行统筹协调重整,并对重整
程序之间进行协调审理,程序中统筹各类资源,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
的清偿率。若五家子公司不与汉马科技进行统筹协调重整,不利于提
高效率及公平保障债权人权益,也不利于快速恢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
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体措施而言:

    1.重整投资人安排。为维系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的产业价值
和整体竞争力,确保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本次重整整体招募重整投
资人。重整投资人将通过取得汉马科技股权的方式维持对汉马科技及
其下属公司的控制权。

    2.偿债资源安排。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包括重整投资款、留债份
额、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股票等。前述偿债资源将统筹安排,整体
用于清偿汉马科技及五家子公司的全部债务。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
权人利益以及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汉马科技取得重整
投资款和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后,部分向相关子公司提供,用于支付
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使得相关子公司的债权清偿
方案与汉马科技公司保持一致。

                               19
    3.清偿方案安排。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本次
重整对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整体考虑,使得债权清偿
方案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同一笔债权,因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债务等
原因,债权人向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中一家以上的公司依法分别
申报债权并被法院裁定确认后,可以在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等连带责任
人的重整程序中获得受偿,但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的规定,基于同一笔债权获得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4.重整计划制定安排。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作为彼此独立的
法人主体,将分别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将指导相关债务人在前
述措施的基础上,使得方案内容保持勾稽和关联,重整计划草案形成
统筹协调的整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汉马科技及
五家子公司各自的债权人分别对前述主体各自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
进行分组表决。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
公司执行。

    因重整偿债资源在五家子公司的分配不影响汉马科技本身的偿
债方案,故五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是否通过对汉马科技重整计划是否通
过没有直接影响,重整计划的表决和裁定相互独立。汉马科技重整计
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即可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不受五家子公司
重整结果及进度的影响。因本重整计划已为五家子公司债权人预留现
金和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如届时五家子公司未重整成功的,则相应
现金留存汉马科技补充流动资金,对应转增股票予以注销。

    (二)债权清偿安排的衔接

    同一笔债权,因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债务(基于对外担保、票据
追索等同一法律关系)等原因,债权人向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中
一家以上的公司依法分别申报债权并被法院裁定确认后,可以在主债
务人或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的重整程序中获得受偿,但基于同一笔债

                               20
权获得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具体而言:

    1.债权人有权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并可选择优先就某一程序实现
受偿,但不得实施“拆分挑拣”清偿。债权人有权分别向主债务人及
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申报全部债权,并可选择优先就某一程序实现受
偿,即既可以选择在主债务人受偿,也可以选择在保证人等连带责任
人受偿,或者可先向协调审理重整范围外的其他主体追偿。但债权人
不能对本重整计划项下的清偿方案实施“拆分挑拣”清偿,即:债权
人明确先领受某一程序的偿债资源,此后再涉及另一程序的清偿分配;
其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需结合贷款原有状态留债受偿;其普通债权部
分需按照方案一整体或方案二整体受偿,不可仅接受方案一与方案二
中的一部分获得清偿,不可既选择方案一的一部分、又选择方案二的
一部分,不可在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选择不同的清偿方案。如债
权人选择先向其他主体追偿的,管理人将根据其债权确认情况预留对
应的偿债资源。其他主体清偿上述债权后,是否可向债务人追偿,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有财产担保债权可选择按原有合同确定留债主体。 汉马科技
及其五家子公司中相关主体分别为同一笔债权的主债务人或担保人,
且债权人对其中一家以上的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则债权人在汉
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合计提供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可选择
按原有合同确定留债主体,也可以选择以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作为
留债主体。

    3.普通债权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
司中相关主体分别为同一笔债权的主债务人或担保人,债权人享有普
通债权的(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前述方式仍未获得全额清偿转为
普通债权的),则该笔普通债权可以在主债务人及/或保证人等连带责
任人的重整程序中获得受偿,但基于同一笔债权获得的受偿额不得超


                             21
出其债权总额。债权人未作明确选择的,实际清偿主体由汉马科技及
其五家子公司中相关主体根据偿债资源情况确定。

       四、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行。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附件:1.普通债权全额留债选择确认书

             2.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3.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22
                             附        件

    附件 1   普通债权全额留债选择确认书

                普通债权全额留债选择确认书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如债权人选择全额留债清偿,应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 日内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
确认书》,书面确认选择清偿方式。

    经研究,本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选择按“100%
留债”方案留债展期清偿,留债期限自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
起 7 年,到期一次性还本,留债期间不计付利息。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
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
原因导致本债权人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
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
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23
    附件 2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请将本债权人可获受偿的现金(如有)
分配到如下银行账户:

    账户号:

    户   名:

    开户行: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
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
原因导致偿债资源无法分配或遭受损失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
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
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 2:账户开户名(接受偿债资源的主体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
(单位/自然人)名称一致,否则需要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签字并捺印)
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24
    注 3: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若债权
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25
    附件 3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请将本债权人可获受偿的股票(如有)
分配到如下证券账户:

    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证券账户对应的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交易席位: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
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
原因导致偿债资源无法分配或遭受损失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
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
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 2:账户名称(接受偿债资源的主体名称)必须与债权人名称


                              26
(单位/自然人)名称一致,否则需要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签字并捺印)
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注 3: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若
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