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2024年3月制定)2024-03-30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
作体系,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
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
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
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
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
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
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选择自行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和管理内容
第五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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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
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
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
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
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
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
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
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
关工作。
第十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
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
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
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 ESG 管理架构,
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 ESG 管理架构如下:
(一)董事会是 ESG 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成立 ESG 工作专班,负责相关协调和执行工作,专班设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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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组成,负责统筹谋划。工作小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各职能部门组成,负责 ESG 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 ESG 工作的日常联络和协调机构,并日常对
接公司 ESG 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主要负责:
(一)拟定公司 ESG 管理制度,推动 ESG 管理制度落实;
(二)收集汇总年度 ESG 管理信息;
(三)完成公司 ESG 报告编制工作,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是 ESG 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承担职
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
报执行情况。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 ESG 工作的管
理、统筹指导、推进落实和定期汇报,包括但不限于 ESG 计划的推进实施,
ESG 指标收集统计、审核及调整,议题分析,风险管理和专项报告的编制等,
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 ESG 相关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SG 相关工作,落实公司 ESG 战略和决
策,确保 ESG 工作的稳步推进并定期汇报。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
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
议。ESG 工作专班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
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
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
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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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
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
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
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
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
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
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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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
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
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
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
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
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
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
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
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
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
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
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
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
机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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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
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
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
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现场监管,保
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
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为其提供服务或使用其产品
及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
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
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
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若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
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
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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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
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
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
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
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
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
公平地披露 ESG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公司 ESG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ESG 信息披露工作,对 ESG 工作
中的重大议题、工作目标、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讨论、评估、审批;
(二)公司董事长是公司 ESG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ESG 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 ESG 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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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是 ESG 信息的主要提供方,根据 ESG 管
理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ESG 信息;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ESG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 ESG 信息披露事宜。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
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为公司 ESG 信息披露
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
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
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
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
第五十四条 未公开的 ESG 信息在公司指定信息媒体披露前,不得在其他
任何媒体披露。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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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应尽快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北京巴士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制度》(2020 年 1 月制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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