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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5-25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越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4】8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

    2024 年 4 月 20 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海越或公司)披

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

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 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 海越未按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汇能鑫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

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 海越、汇能鑫、王彬、曾佳分

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

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严

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我局将根据下一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举措。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