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20 第 0254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20 第 0254 号
致: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召开。
2. 2024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4-03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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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
项。
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2024年5月24日下午15:30在辽宁省抚
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公司办公楼110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祁勇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7日。参加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29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223,073,8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57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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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为《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
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
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关联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
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回避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及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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