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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豆股份:红豆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6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1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手,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


                                     3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
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4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5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
司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
度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6
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
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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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8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统一社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知情人名                                                                                              内幕信息
 序号                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   情人与公司      信息时间       幕信息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5
        称(个人填                                                                                            所在阶段
                                                   注2      注3                     注4
                     份证号)               关系                           地点
        写姓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
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或岗位等。
注 3: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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